淇县盛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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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县盛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交易机构: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 淇县盛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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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HA2025CQ000204 | 监测编号 | G32025HA1000164 |
转让底价 | 196.6 万元 | 债权金额(万元) | 0万元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5-09-11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10-15 |
项目概述 |
标的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 | 淇县盛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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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地址) | 所在地区 | 河南省/鹤壁市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成立时间 | 2025-02-13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0000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 经营规模 | 微型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622MAEB4DD373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礼仪服务;个人商务服务,家政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单位后勤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职工人数(人) | 0人 | 金融分类 | |
股东数量(个) | 1 | 股份总数 | |
企业股权结构 |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淇县欣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1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前一年度 | 2025 年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
196.020215 万元 | 0 万元 | 196.020215 万元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577.026216 万元 | -3.979785 万元 | -3.979785 万元 | |
审计机构名称 |
河南大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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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数据来自2025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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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类型 | 月报 | ||
财务报表日期 |
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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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
196.020215 万元 | 0 万元 | 196.020215 万元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577.026216 万元 | -3.979785 万元 | -3.979785 万元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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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信息
评估机构名称 | 河南华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淇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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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日期 | 2025-07-24 | 评估基准日 | 2025-06-30 |
评估价格(万元) | 196.02 | 评估总资产(万元) | 196.02 |
评估总负债(万元) | 0 | 净资产(万元) | 196.020000 |
转让方信息
转让方名称 | 淇县欣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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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622MA9KWA0H22 | 所在地区 | 河南省/鹤壁市 |
是否国资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注册地(地址)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
注册资本(万元) | 300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李浩翔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金融分类 | |
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转让方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000000 %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000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 区县级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淇县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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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所属地区 | 河南省/鹤壁市/淇县 | ||
上级批准单位 | 淇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日期 | 2025-08-01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关于同意淇县盛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股权的批复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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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 采用的交易方式 |
拍卖 | |||
交易方式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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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否 | |
是否因产权转让导致 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披露方式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
披露媒体 | ||||
保证金设定 | ||||
保证金金额 | 2 万元 |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交易所初审后)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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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要求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价款支付要求 | 一次性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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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受让盖标的; 2. 不允许联合体受让; 3.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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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须接受并执行本方案内容; 2. 有意受让者请于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逾期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未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和购买。若受让成功,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若受让未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 3. 受让方应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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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 资产评估基准日至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正常经营形成的损益由受让方承担或享有; 2. 由于受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1)未能按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5)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
挂牌公告及联系方式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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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人 | 鹤壁市产权交易中心(普通合伙)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 | 13849208203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项目附件
材料名称 |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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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