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新澳大厦18层(1193.46㎡)房屋出租[转让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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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新澳大厦18层(1193.46㎡)房屋出租交易机构: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 中油新澳大厦18层(1193.46㎡)房屋出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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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HA2025ZL000160 | 监测编号 | GR2025HA1001308-2 |
出租底价 | 1.5 元/平方米/天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5-08-07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09-04 |
项目概述 |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号中油新澳大厦18层 |
资产信息
项目视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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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vr |
详细说明 | 不动产权证号或房产证号:0801071147、080107146、080107145、080107144、0801071463、080107142。 房屋使用现状:空置。 建筑面积:1193.46平方米。 目前用途:办公。 装修水平及附属设施:简易装修。 租赁期:租期至2026年12月31日。 起租日:租赁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租金支付要求:按季度支付,先付后用。押金支付要求:押一付三。水、电、气、热、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由承租方承担。 房屋用途:办公。 是否允许装修: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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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信息
出租方名称 | 中油淮海销售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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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7067852413 | 所在地区 | 河南省/郑州市 |
出租方类型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是否国资 | 是 | ||
注册地(地址) |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11号15幢中国石油大厦4楼 | 经营规模 | 中型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艾厚然 |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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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 采用的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交易方式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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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方审核级别 | 需要会同转让方审核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是 | |
保证金设定 | ||||
保证金金额 | 10 万元 |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承租登记后交纳(交易所初审后)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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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要求 | ||||
租金支付方式 | 按季度支付; | |||
租金递增方式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续存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承租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承租经营能力,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书面《信用报告》; 3.意向承租方须具有良好的企业信用,无不良信用记录; 4.意向承租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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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后 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2.租金按季度支付,先付后用,押一付三; 3.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的,租赁合同自动失效出租方无偿收回承租资产,承租方装修在房屋墙面、地面,屋顶的附着物归出租方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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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承租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租赁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保证金,即表示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状况及出租条件,自愿接受租赁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租赁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交易条件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即视为违约; 2、如发生以下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存在的情形之一者,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缴纳的保证金,作为出租方的经济补偿: (1)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面撤回承租申请的; (2)未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参加后续竞拍的; (3)最终承租方未能在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 (4)最终承租方未能按合同条款约定足额支付相关款项的; 3、最终承租方支付相关费用后,需在5个工作日之内与出租方完成交接,出租方应积极配合交接工作; 4、最终承租方租赁的资产禁止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和生产违法产品; 5、最终承租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或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给第三方。 |
挂牌公告及联系方式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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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人 | 吴经理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 | 15093281728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项目附件
材料名称 |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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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