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豫煤商贸有限公司34%股权[转让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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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豫煤商贸有限公司34%股权交易机构: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 深圳市豫煤商贸有限公司34%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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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HA2025CQ000171 | 监测编号 | G32025HA1000155 |
转让底价 | 5484.2 万元 | 债权金额(万元)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5-07-28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08-25 |
项目概述 |
标的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 | 深圳市豫煤商贸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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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上林社区八卦九街八卦岭宿舍区35栋201号 | 所在地区 | 广东省/深圳市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秦冠华 | ||
成立时间 | 2005-08-08 | 注册资本(万元) | 300.000000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经营规模 | 微型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租赁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778765581A | ||
经营范围 | 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自有房屋出租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职工人数(人) | 1人 | 金融分类 | |
股东数量(个) | 3 | 股份总数 | |
企业股权结构 |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河南山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36 | ||
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4 | ||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3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前一年度 | 2024 年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
1659.248173 万元 | 399.984208 万元 | 1259.263965 万元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821.218037 万元 | 1276.476406 万元 | 1072.724766 万元 | |
审计机构名称 |
深圳铭国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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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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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类型 | 年报 | ||
财务报表日期 |
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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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
1692.349189 万元 | 347.084145 万元 | 1345.265044 万元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04.253719 万元 | 77.054785 万元 | 72.537589 万元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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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信息
评估机构名称 |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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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日期 | 2025-05-19 | 评估基准日 | 2024-07-31 |
评估价格(万元) | 5482.1124 | 评估总资产(万元) | 16147.31 |
评估总负债(万元) | 23.45 | 净资产(万元) | 16123.860000 |
转让方信息
转让方名称 | 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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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0007067795891 | 所在地区 | 河南省/三门峡市 |
是否国资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注册地(地址) | 河南省义马市千秋路6号 | 经营规模 | 大型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注册资本(万元) | 421758.0035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杨联合 |
所属行业 | 采矿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金融分类 | |
内部决策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
转让方持有产(股)权比例 | 34.000000 %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4.000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 省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河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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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所属地区 | 河南省 | ||
上级批准单位 | 河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日期 | 2024-08-02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河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义煤公司转让所持深圳市豫煤商贸有限公司34%股权的批复》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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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 采用的交易方式 |
拍卖 | |||
交易方式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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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是 | |
是否因产权转让导致 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披露方式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
披露媒体 | ||||
保证金设定 | ||||
保证金金额 | 1096 万元 |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交易所初审后)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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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要求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价款支付要求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是中国境内(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法成立、合法存续、具备独立民事能力的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不得以联合体、代持、匿名委托方式、信托方式报名。 (3)意向受让方报名时应按转让方要求的内容提交书面《承诺函》,承诺确认相关事项。 (4)意向受让方如对转让标的开展尽职调查,须事先与山顶物业公司、义煤集团以及郑煤集团签订《保密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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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报名时,需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096万元。 2.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第24条规定:"正式披露公告期满,产生2个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合格意向受让方即成为竞买人,由产权交易机构依据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正式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1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 3.意向受让方承诺完全接受转让方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 正式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自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产生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竞价的,自竞价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受让方应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付清股权转让价款。受让方已交纳到产权交易机构的未被扣除的交易保证金可转为标的股权转让价款,剩余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以现金方式一次付清。未成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按照挂牌中披露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办法执行。 5.受让方应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保豫煤商贸以现金方式一次付清所欠转让方债务。 6.受让方付清标的股权转让价款后,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标的股权的变更登记申请手续,同时将该部分股权的管理权移交给受让方。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税费(土地增值税除外)由各方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缴纳。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如涉及缴纳土地增值税,由转让后的目标公司缴纳。 7.双方各自承担本次交易发生的服务费。办理转让标的过户的各项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8.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一经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受让标的所产生的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存在瑕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标的、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由于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须补足差额。1.未能按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清偿对原股东及关联方债务、结算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5.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7.与其他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9.违反保密约定,侵害转让方、标的公司合法权益的;10.其他违约情形导致转让方、豫煤商贸合法权益受损的。 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深圳豫煤商贸公司继续存续、法人主体地位不变,本次股权转让后的深圳豫煤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承担本次股权转让前公司存在的债权债务,继续依法履行本次股权转让前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 10.标的股权完成变更登记后60日内,义煤公司与其他两家股东及受让方共同选定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有关规定对豫煤商贸自评估基准日次日至标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的经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过渡期间因豫煤商贸经营而增加的净资产(不含下文所述安置补偿费),由受让方全额补偿给转让方;因豫煤商贸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转让方不按原持股比例分担或补足。 鉴于自2024年8月1日(评估基准日之后起算)至2025年2月28日回迁房取得竣工备案期间,每月合计395268.6元临时安置补偿费持续产生,为确保股东按期足额收回该部分期间损益,将直接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受让方缴纳股权转让价款时,一并将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的拆迁安置补偿费支付给原股东,三家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对应收取,义煤公司应收取940739.26元。 11.本次河南山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标的企业36%股权转让、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标的企业34%股权转让与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标的企业30%股权转让互为条件,受让方需同时受让上述标的企业100%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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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作已完成尽职调查及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相关文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企业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按照现状予以受让,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放弃对转让方任何形式的追索,否则将视为违约。 2、其他需特别说明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备查资料。 |
挂牌公告及联系方式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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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人 | 王兵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 | 15981895100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项目附件
材料名称 |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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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