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稀硝酸、硝酸铵装置等资产[转让公告]
发布时间:2025-05-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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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稀硝酸、硝酸铵装置等资产交易机构: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资产,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 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稀硝酸、硝酸铵装置等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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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HA2025ZC001188 | 监测编号 | GR2025HA1001185 |
转让底价 | 15710 万元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5-05-30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06-30 |
项目概述 | 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稀硝酸、硝酸铵装置等资产,包括:义马气化厂稀硝酸、硝酸铵设备类固定资产及义马气化厂稀硝酸和硝酸铵装置内工艺管道、稀硝酸厂房等4项资产。 义马气化厂稀硝酸、硝酸铵设备类固定资产为年产15万吨(折标100%)稀硝酸装置和年产20万吨多孔粒状硝酸铵装置设备类固定资产。义马气化厂稀硝酸和硝酸铵装置内工艺管道、稀硝酸厂房等4项资产为电缆(不含资产另有说明的除外)、工艺管道、稀硝酸厂房(不含资产另有说明的除外)、部分管廊等。两套装置由赛鼎公司设计,采用EPC建设模式。其中稀硝酸核心设备四合一机组采用陕鼓动力公司机组,氧化炉、吸收塔为西安核设备公司生产,通过试生产和后期运行情况,所有设备均能达到工艺要求。 两套装置于2011年10月立项,2012年7月开工建设,2013年7月项目中交进入试车阶段。2013年12月4日硝酸铵装置试车成功,产出合格产品硝酸铵。2014年7月硝酸、硝酸铵装置再次开车生产,产出合格产品硝酸铵,硝酸、硝酸铵两套装置长期停产至今。转让底价:15710万元(含增值税)。 |
资产信息
项目视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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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vr |
标的描述 | 稀硝酸、硝酸铵设备类固定资产评估基准日2023年9月30日,备案时间2024年1月25日;稀硝酸和硝酸铵装置内工艺管道、稀硝酸厂房等4项资产评估基准日2025年2月28日,备案时间2025年5月23日 | 标的所在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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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信息
评估机构名称 | 河南新兰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河南兴源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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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日期 | 2025-05-23 | 评估基准日 | 2025-02-28 |
评估价格(万元) | 15374.39 | 账面净值(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转让方信息
转让方名称 | 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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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28187736234XU | 所在地区 | 河南省/三门峡市 |
转让方类型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是否国资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注册地(地址) | 义马市人民路西段 | 经营规模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
注册资本(万元) | 50700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刘明忠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金融分类 |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类型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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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 采用的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交易方式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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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方审核级别 | 需要会同转让方审核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是 | |
保证金设定 | ||||
保证金金额 | 4713 万元 |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交易所初审后)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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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要求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价款支付要求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不存在失信行为(意向受让方应提交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书面查询报告)的证明文件。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该项目接受联合体参与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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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请于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4713万元受让保证金。逾期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和购买。若受让成功,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交易费用和拍卖佣金;若受让未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 2、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须出具书面的《承诺函》(详见附件:《承诺函》)。 3、意向受让方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履约保证金(按最终成交价款的5%交纳)、安全环保施工保证金(按最终成交价款的10%交纳)支付至转让方账户。保证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稀硝酸、硝酸铵装置等资产处置转让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全部转让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待合同及相关协议全部内容履约完毕,无遗留问题,合同履约保证金和安全环保施工保证金全额无息返还,如有违约事项,按照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执行,不足部分,另行交纳。 4、本次转让标的涉及资产自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由双方共同办理移交并签订《移交确认书》。移交后资产的保养、保管、安全、保卫、消防、环保、现场管理、拆卸、运输、毁损、灭失等责任、风险与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并应遵守当地相关规定。 5、受让方需在合同签订生效后5个月内将合同内所有物资拆除、装车出厂、清理完毕,对转让方现场进行打扫,并承担一切费用与风险。确有特殊情况的,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否则,转让方按当地的租金水平征收受让方的土地占用费用。 6、资产交易完成后,转让方按照现行法定税率为受让方开具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 7、本次资产处置,受让方承诺自身或委托拆除的施工方具备本项目所需的国家标准和相应行业资质。涉及到拆除事项的,应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和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或者具有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8、受让方或者受让方委托进入现场施工的施工单位对该项目所拟派的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或机电安装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近五年至少有一项类似项目业绩(以相关任命文件或者合同为准),无在建项目(出具无在建项目承诺书),且是受让方或者受让方委托进入现场施工的施工单位的正式职工(以劳动合同及2024年度社保证明为准)。 在签订交易合同及相关协议前将所需相关资质等材料报转让方审核,经转让方审核同意并签订相关协议后方可进场施工。 9、超设计寿命容器(包含已注销和未注册),转让方不提供出厂资料、注销手续等资料。受让方提货时应:(1)将设备铭牌拆掉交给转让方;(2)拆除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消除设备使用功能才能出厂。 10、受让方若需要对未超设计使用寿命的特种设备(包含未注册)进行再利用的,应按照《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最新法律法规及标准,进行报检、注销、变更、移装、注册等手续办理(其中,转让方注册地的注销、变更、移装等相关手续由转让方办理),并负责相关费用。转让方不承担因再利用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及法律责任。受让方若不再利用,应消除其设备使用功能才能出厂。未注册的且未超设计使用寿命的特种设备,转让方不提供任何资料和手续。 11、本次资产处置转让所涉及压力管道、阀门管件、电缆、电仪设施等资产,转让方不提供出厂资料、任何材质证明、合格证、图纸等及其它证明文件,受让方若对标的物及所属附件再利用,转让方不承担因再利用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及法律责任。 12、标的物所属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等)转让方不提供任何资料和手续。受让方若对标的物所属附件再利用,转让方不承担因再利用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及法律责任。 13、标的物设备内油品、催化剂、其它废物等,由转让方负责处置,由受让方负责清理、转运至转让方指定地点。 14、受让方自行负责标的物的相关台套设备资产拆除及运输,拆除部分包含设备本体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和附件、工艺管道、电缆、部分管廊、单个设备基础(不含中间酸槽基础,独立基础含地下部分,地下部分拆除时不能影响周围建构物的安全性,拆除后要求地面平整夯实)、稀硝酸厂房(不含硝酸氨厂房、栈桥、包装楼、废水处理厂房等厂房)、催化剂、油品及残留介质等,并将现场垃圾清理干净并满足环保要求。 15、处置范围内设备设施介质隔离置换及所需材料均由转让方负责,转让方隔离置换合格后移交给受让方进行拆除施工。 16、受让方按应急管理局要求编制《拆除安全管控方案及应急预案》并完成当地应急局备案。 17、受让方按照环保部《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要求编制《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按生态环境局要求请专家评审通过,承担拆除过程中污染防治措施费用,承担相关环保检测费用,并按环保要求整理拆除环保资料。 18、土壤污染防治原则要求 重点防止拆除活动中的废水、固体废物,以及遗留物料和残留污染物污染土壤。签订土壤污染专项协议。 18.1防止废水污染土壤 拆除活动应充分利用原有雨污分流、废水收集及处理系统,对拆除现场及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水(含清洗废水)、污水、积水 收集处理,禁止随意排放。没有收集处理系统或原有收集处理系统 不可用的,应采取临时收集处理措施。 物料放空、拆解、清洗、临时堆放等区域,应设置适当的防雨、防渗、拦挡等隔离措施,必要时设置围堰,防止废水外溢或渗漏。 对现场遗留的污水、废水以及拆除过程产生的废水等,应当制定后续处理方案。 18.2防止固体废物污染土壤 拆除活动中应尽量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对遗留的固体废物,以及拆除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第 I 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第I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需要现场暂 存的,应当分类贮存,贮存区域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渗漏(如水泥硬 化)等措施,并分别制定后续处理或利用处置方案。 18.3防止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污染土壤 识别和登记拟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中遗留 物料、残留污染物,妥善收集并明确后续处理或利用方案,防治泄露、随意堆放、处置等污染土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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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处置资产为稀硝酸、硝酸铵装置等资产,资产的规格、数量、品质、状况及瑕疵均以实物现状为准,《资产明细》仅供参考。标的资产严格以现场实物及其现状进行交易,转让方不保证标的资产的规格、数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本项目公告、附件等全部备查文件内容,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并对标的资产实物现状完全认可,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未查阅相关资料、《资产明细》与实物现状不符、不了解标的资产规格、数量、品质、状况和瑕疵为由,拒绝签署成交文件、或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2、非因转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资产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1)未能按时签订《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稀硝酸、硝酸铵装置等资产处置转让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相关合同、协议的;(2)未按时支付应付转让价款、相关保证金、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竞价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5)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6)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7)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8)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9)未按要求提供转让方认可的相关资质文件的。 3、受让方应按照转让方要求的方式开展拆除工作,接受转让方包括但不限于《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稀硝酸、硝酸铵装置等资产处置转让方案及相关要求》、《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稀硝酸、硝酸铵装置等资产处置转让拆除工程项目拆除工程施工要求》、《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现场施工作业安全环保要求》、《义马气化厂安全作业管理制度》(义煤气〔2024〕3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受让成功后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如有违反,视为违约。(文件详见公告附件)。 4、处置范围及要求说明如下:稀硝酸装置区和硝酸铵装置区内资产处置范围含部分建构筑物类(不含硝酸铵厂房、栈桥、包装楼、废水处理厂房、机柜室等厂房)、设备资产、配套电仪设施(不含控制机柜及室内安全栅、AI、AO、DI、DO卡件,艾默生自控系统等设施)等;其中设备资产包含动设备(机组及附属设备、机泵、筛机、输送机等)、静设备(压力容器、储槽、储罐等)、起重设备、膨胀节、工艺管道、部分管廊等;配套电仪设施包含压力表(就地)、温度计(就地)、调节阀、电动阀、变送器(温度、压力、流量、液位)、流量计、分析小屋、照明配电箱、护栏防暴平台灯、防暴断路器、电缆等(具体范围及要求详见附件:《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稀硝酸、硝酸铵装置等资产处置转让方案及相关要求》等文件、材料)。 5、处置范围内资产在产权交易机构挂牌确定意向受让方后,该标段为整体拍卖方式进行拍卖,不再进行称重。 6、上述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23年9月30日、2025年2月28日,由市场造成的资产价值变动,由意向受让方或者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该项目资产目前处于查封状态,法院授权气化厂对标的资产进行自行处置。 |
挂牌公告及联系方式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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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人 | 石先生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 | 0371-65665769 16692161908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项目附件
材料名称 |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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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义马气化厂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 |
10.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现场施工作业安全环保要求 | |
9.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稀硝酸、硝酸铵装置等资产处置转让拆除工程项目拆除工程施工要求 | |
8.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稀硝酸、硝酸铵装置等资产处置转让方案及相关要求 | |
7.资产明细4 | |
6.资产明细3 | |
5.资产明细2 | |
4.资产明细1 | |
3.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
2.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稀硝酸、硝酸铵装置等资产处置转让合同 | |
1.承诺函 |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