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1:郑州市郑东新区福禄街16号17号楼4层附16号房产[转让公告]
发布时间:2025-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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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1:郑州市郑东新区福禄街16号17号楼4层附16号房产交易机构: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资产,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 标的1:郑州市郑东新区福禄街16号17号楼4层附16号房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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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HA2025ZC000632 | 监测编号 | GR2025HA1000632 |
转让底价 | 325.195474 万元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5-05-06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06-04 |
项目概述 | 标的1:位于郑东新区福禄街16号17号楼4层附16号,目前闲置。 |
资产信息
项目视频 | 点击播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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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vr |
标的坐落 | 标的1:郑州市郑东新区福禄街16号17号楼4层附16号 | 产权证号 | 标的1:豫(2020)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2938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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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265.35平方米 | 楼层 | 4 |
房屋用途 | 商业服务 | 土地用途 | 城镇住宅用地 |
土地权利性质 | 出让/市场化商品房 | 出让终止日期 | 2078-06-04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租赁期至 | |
是否存在抵押或其他他项权利情况 | 否 | 是否存在居住权 | 否 |
配套设施 |
评估信息
评估机构名称 | 业务无法提供 | 核准(备案)机构 | 业务无法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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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日期 | 业务无法提供 | 评估基准日 | 业务无法提供 |
评估价格(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账面净值(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转让方信息
转让方名称 |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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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0001699995779 | 所在地区 | 河南省/郑州市 |
转让方类型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是否国资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注册地(地址) |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 | 经营规模 | 大型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经济类型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注册资本(万元) | 651412.509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赵飞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 | 金融分类 | 银行/银行类金融机构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类型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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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 采用的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交易方式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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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方审核级别 | 需要会同转让方审核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是 | |
保证金设定 | ||||
保证金金额 | 40 万元 |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交易所初审后)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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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要求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价款支付要求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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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信息披露期满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若仅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参与竞价,则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满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参加竞价才能成交。 2、有意受让者请于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足额交易保证金。逾期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未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和购买。若受让成功,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及交易费用;若受让未成功且不存在违约情形,则全额无息退还。 3.本次转让房产的过户、补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完善产证手续事宜由受让方负责,转让方全力配合。暂时无法过户或双方另行约定暂不过户的,则双方同意通过协议、见证及其他方式确认受让方所有权,转让方保证配合受让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转让方应当将现有的全部证件或凭证原件交付受让方。 4.资产交割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及相关手续费,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由受让方及转让方各自承担。 5.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6.意向受让方应详细了解并确认自身符合国家、河南省、房产所在地区现行有效的购房资格等相关政策,同时应承担购房政策变化所导致的相关风险。 7.本次交易不允许联合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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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拟转让资产为:标的1:位于郑东新区福禄街16号17号楼4层附16号。 (二)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 1.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清楚、理解和接受转让标的资产现状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现状或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资产、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等 ); 2.已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及交易条件之全部内容; 3.已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受让转让标的及向转让方提供相关的协助及配合; 4.已充分知晓和理解标的物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并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不能获得; 5.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标的的实际状态进行交付。 (三)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资产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 1.未能按时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 2.未按时支付应付转让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 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竞价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 5.竞价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要求签署成交确认书的; 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
挂牌公告及联系方式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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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人 | 秦女士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 | 19937787709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项目附件
材料名称 |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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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