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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湖西一路以北、经开第三十四大街以西[转让公告]
发布时间:2025-03-10 00:0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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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湖西一路以北、经开第三十四大街以西交易机构: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梦湖西一路以北、经开第三十四大街以西
项目编号 HA2025ZL000102 监测编号 GR2025HA1000515
出租底价 14.13 万元/年
挂牌开始日期 2025-03-10 挂牌截止日期 2025-03-24
资产信息
项目视频
项目vr
详细说明
出租方信息
出租方名称 郑州经开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0MA9FEPMQ48 所在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出租方类型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是否国资
注册地(地址) 经营规模
企业类型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注册资本(万元) 800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王晨星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
采用的交易方式
拍卖
交易方式说明

                             
意向方审核级别 需要会同转让方审核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保证金设定
保证金金额 1.5 万元
保证金交纳时间 交易机构承租登记后交纳(交易所初审后)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保证金处置方式

                
价款支付要求
租金支付方式 按年支付;
租金递增方式
承租方资格条件
1、意向承租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续存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承租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承租方在登记报名后,公告期满前须缴纳保证金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2、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后10个工作日内由场地权属公司与出租人签订《场地租赁合同》,该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并将场地押金支付至场地所在权属公司的指定账户。
3、承租人在场地使用过程中的水费、电费、管理费、有线电视费、消防费、保安费、卫生费等使用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还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证照年审以及承租方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承租方过错发生的相关安防、财产、法律追溯产生的连带费用等。
4、承租人承诺租赁场地仅用于只可用于停放车辆、放置物品的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场地用途;承租人承诺在租赁期内合法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在土地上从事违法活动,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租赁期内出租方如遇项目开工等因素,可随时收回场地使用权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出租方提前收回场地、租赁期满或双方解除合同,出租方无偿收回资产及相关物业,承租人于租赁场地上的附属物如限期内未移走拆除,附属物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可自行处置。
5、承租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租赁合同自动失效,出租方无偿收回资产及相关物业,承租人于租赁场地上的附属物归出租方所有。
6、场地在出租使用过程中,承租方不得在未征求出租方的同意下于租赁期内在租赁场地上构筑硬化地、房屋等构筑物。
7、意向承租方应同意按公告中的场地租赁合同签订合同并遵守公告中交易条件,了解并接受公告中标的企业的重要披露事项等。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意向承租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租赁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承租方根据披露信息自行前往实地踏勘,标的场地现状即为后期向承租方的场地交付状况。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保证金,即表示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状况及出租条件,自愿接受租赁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租赁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交易条件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即视为违约。
2、如发生以下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存在的情形之一者,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缴纳的保证金,作为出租方的经济补偿:
(1)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面撤回承租申请的;
(2)最终承租方未能在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的;
(3)最终承租方未能按合同条款约定足额支付相关款项的;
3、最终承租方支付相关费用后,需在5个工作日之内与出租方完成交接,出租方应积极配合交接工作;
4、最终承租方租赁的资产禁止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和生产违法产品;
5、最终承租方于租赁期内未按照出租用途使用出租场地的;
6、未尽事宜以评估报告为准。
7、只可用于停放车辆、放置物品

挂牌公告及联系方式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 是否自动延牌
交易机构联系人 兰先生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 18003817996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项目附件
材料名称 下载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