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航投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增资项目[转让公告]
发布时间:2025-0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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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航投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增资项目交易机构: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融资方承诺
本融资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公开征集投资方,择优选定投资人。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涉及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已履行了有效的内部决策等相应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增资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增资过程中,自愿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有关程序及要求等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增资活动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 河南航投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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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HA2025ZZ000004 | 监测编号 | G62025HA1000006 |
产权隶属关系 | 省属 | 是否国资 | 是 |
拟公开募集资金总额 | 不低于5635.45万元 | 拟公开募集资金总额说明 | |
拟公开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40 | 拟公开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说明 | |
拟公开募集资金对应股份数(股) | - | 拟公开募集资金对应股份数说明 | |
拟新增注册资本(万元) | 4054.36 - 4054.36 | 拟新增注册资本说明 | |
拟公开征集投资方数量(个) | 1 | 拟公开征集投资方数量说明 | |
募集资金用途 | 主要用于合资公司的日常经营和项目的开发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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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后(拟)股权结构描述 |
融资企业基本情况
增资企业名称 | 河南航投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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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MA44WA683J | 是否国资 | 是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 | 金融业分类 | |||||||||||||
注册地(地址) | 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华夏大道航投大厦810房间 | ||||||||||||||
法定代表人 | 邵锐 | 成立日期 | 2018-02-02 | ||||||||||||
所在地区 | 河南省/郑州市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货运中转、货运代理);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揽货、订舱、中转、代理报关、代理报检、集装箱拼装拆箱);人工装卸服务;仓储服务(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除外);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 ||||||||||||||
注册资本(万元) | 6081.540000万元(人民币) | 职工人数(人) | 0 | ||||||||||||
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股东个数 | 1 | 股份总数 | |||||||||||||
增资前国有股东持股总比例(%) | 100 | 股本总额(万元) | |||||||||||||
增资前后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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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前一年度 | 2023 年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
1030.640000 万元 | 1103.420000 万元 | -72.780000 万元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业务无法提供 | -37.830000 万元 | -37.830000 万元 | |||||||||||||
审计机构名称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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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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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前二年度 | 2022 年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
1066.290000 万元 | 1101.230000 万元 | -34.940000 万元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业务无法提供 | -32.250000 万元 | -32.250000 万元 | |||||||||||||
审计机构名称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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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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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前三年度 | 2021 年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
1098.540000 万元 | 1101.230000 万元 | -2.690000 万元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业务无法提供 | -2.690000 万元 | -2.690000 万元 | |||||||||||||
审计机构名称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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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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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类型 | 月报 | ||||||||||||||
财务报表日期 |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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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
7044.750000 万元 | 1147.980000 万元 | 5896.770000 万元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业务无法提供 | -111.990000 万元 | -111.990000 万元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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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 省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豫航空(河南)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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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所属地区 | 河南省 | ||
上级批准单位 | 中豫航空(河南)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批准日期 | 2024-12-06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董事会决议 |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是否允许联合投资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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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是 | |||
原股东是否有投资意向 | 否 | 企业管理层或员工是否有投资意向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
保证金 | 500 万元 |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交易所登记通过后即可交纳 | |||
保证金交纳期限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价款支付要求 |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 1.本增资方案已经相关审批机关依法批准,投资方应对融资方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完全同意本方案,并接受存在(和潜在)的风险,投资方放弃对融资方和融资方原股东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追索。 2.自评估基准日起至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期间,河南航投集团拥有对融资方股权的相关的股东权利,包括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监督权等股东权利。 3.投资方逾期付款超过5个工作日且融资方选择继续履行增资协议的,投资方自逾期之日起,根据逾期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投资方逾期付款超过5个工作日且融资方选择解除协议的,投资方应按照增资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融资方及其原股东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融资方及其原股东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4.融资方为推进项目进展曾与外部企业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投资方增资进入融资方后,需与合资公司共同承接相应权利和义务。 5.融资方自评估基准日至完成交割日期间正常经营产生的债务、财务报表等事宜,投资方有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了解,上述事宜视为融资方及其原股东方已完成如实告知义务,最终投资方需对该事宜在投资范围内承担继承责任。 6.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融资方有权将本次增资标的再行挂牌,对投资方交纳的全部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融资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融资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融资方损失的,意向投资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增资的价格低于本次增资价的,前述投资方须补足差额。(1)未能按时签订《增资协议》的;(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之一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5)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最终投资方,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融资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7)意向投资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融资方合法权益的;(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融资方造成损失的;(9)获取融资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融资方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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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是中国境内(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法成立、合法存续,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意向投资方须是单一投资主体,不得以联合体、代持、匿名委托方式、信托方式报名。 2.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意向投资方需提供由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出具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作为商业信誉的证明文件。 3.意向投资方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且全部完成实缴,具备以自有资金出资的能力。意向投资方需提供近三年的财务报表,银行资信证明等能够证明其资金实力的文件。 4.意向投资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报名时应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伍佰万圆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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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方案主要内容 | 详见《增资方案》(详情查看交易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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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在收到交易机构书面通知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伍佰万圆的交易保证金到交易机构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投资资格。意向投资方按照上述约定期限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经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并以不低于挂牌价进行增资。若投资成功,保证金转为增资价款;若投资未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 2.意向投资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完全接受航投货代增资方案(详情查看交易所备查文件),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河南航投集团签署《增资协议》,并于《增资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增资价款一次性汇入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增资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成为投资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融资方的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拒付增资款、放弃增资等情形的,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融资方有权扣除投资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 4.意向投资方应书面承诺: (1)自身在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且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最近36个月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重大行政处罚,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 (2)认同并支持融资方的战略规划和经营理念; (3)成为投资方后,引入自身资源支持融资方发展。 5.本项目最终交易价格不得低于经融资方在审批机关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 6.投资方最终实际认购投入的资金高于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作为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7.融资方有权对意向投资方是否符合投资方资格条件进行判断。 8.本项目不接受业绩对赌、股权回购、反稀释条款、一票否决权等要求。 9.若在公告期内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采取拍卖方式确定投资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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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 增资达成:须同时满足 1.总募集资金不低于5635.45万元。 2.投资方须完全接受航投货代提供的增资方案(详情查看交易所备查文件)并签署正式的《增资协议》。 终结的条件:出现以下四种情形中任意一种情形的,航投货代经报河南航投集团批准即可终止增资行为,并不向全体意向投资方承担任何责任。 1.增资公告期满(包括延长期)未征集到符合本方案要求的合格意向投资方的。 2.发现意向投资方之间恶意串通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增资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应当终止增资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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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遴选方案
遴选方式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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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方案 | 本次增资中增资信息在产权市场挂牌公告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将根据《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挂牌价与该意向投资方报价孰高的价格作为交易价格,意向投资方成为最终投资方和融资方签署《增资协议》。如公告期内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时,将采取拍卖的方式,按照投资金额最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最终投资方,和融资方签署《增资协议》。 |
挂牌公告及联系方式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 45 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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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未征集到意向投资方: 自动延长信息发布: 以5个工作日为周期进行延牌,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最多延长4次; 征集到意向投资方:但未达到募集资金总额, 延长信息发布,说明: 并通知已报名的投资方 征集到意向投资方:并且已达到募集资金总额:信息发布终结,说明:信息发布终结并组织遴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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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人 | 陈经理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 | 0371-65665761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项目附件
材料名称 |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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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