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物实业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郑州市中牟县宇兴路锦凤花园二期1754套住宅用房整体打包出租项目交易机构: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
河南郑物实业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郑州市中牟县宇兴路锦凤花园二期1754套住宅用房整体打包出租项目 |
项目编号 |
HA2024ZL000006 |
监测编号 |
GR2024HA1000256 |
出租底价 |
805.45
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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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开始日期 |
2024-10-08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11-04 |
项目概述 |
位于郑州市中牟县宇兴路锦凤花园二期1754套住宅用房整体打包出租,详见备查文件。 |
详细说明 |
本次出租的标的位于郑州市中牟县宇兴路锦凤花园二期,共计1754套,建筑面积合计134,241.08平方米。具体分布于锦凤花园二期9号楼的7层至25层和14号楼-21号楼的3层至26层;申报评估的房屋梯户比除9号楼为3梯14户外,其余基本为2梯5户、2梯6户或2梯7户。申报评估的房屋户型主要为一居室、二居室、三居室,共计14种户型。其中,一居室户型有4种,建筑面约35-62㎡,共计410套;二居室户型有7种,建筑面约 59-97 ㎡,共计864 套;三居室户型有3种,建筑面约91-116 ㎡,共计480套。除9号楼层高为2.9米外,其余均为2.7米,楼栋外墙为混合砂浆、涂料或条形砖;公共通道地面铺有地板砖,墙面和天花均为混合砂浆、涂料;室内地面均铺有木质地砖,客厅及卧室的内墙为混合砂浆、涂料,天花为混合砂浆、石膏线;厨房天花为混合砂浆、涂料,墙面为混合砂浆、贴瓷砖;卫生间墙面和天花为混合砂浆、涂料;外门为铝合金门,窗户为塑钢窗,室内水、电、卫设施齐全,目前未通暖和天然气。房屋内部配有床、衣柜、桌子和沙发等家具;空调、油烟机等家电;公共区域配有消防栓、烟雾报警等消防设施。
标的房产目前部分处于对外出租状态(具体租赁情况详见备查文件)。
本次出租的标的,租金为805.45万元/年,租期为3年,房屋使用要求为住宅用房,承租人后期需交纳履约保证金50万元,押金为三个月的月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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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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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物实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076808786C |
所在地区 |
河南省/郑州市 |
出租方类型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是否国资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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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地址) |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程大道99号郑州国际物流电商总部第十层 |
经营规模 |
小型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注册资本(万元) |
86500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向晓玲 |
交易条件 |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采用的交易方式 |
拍卖 |
交易方式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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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方审核级别 |
需要会同转让方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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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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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是 |
保证金设定 |
保证金金额 |
1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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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承租登记后交纳(交易所初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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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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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处置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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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要求 |
租金支付方式 |
按季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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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递增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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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续存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2、意向承租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意向承租方,不得参与本次交易;
意向承租方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 ---->信用服务---->"失信被执行人"-跳转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或直接打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点击失信被执行人)查询企业(省份默认全部)、法定代表人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网页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服务"-"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查询企业:以上查询日期应在交易公告发布日期当日或之后;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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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信息发布期满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拍卖方式确定承租方;若只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承租方,采取场内协议方式进行转让。有意承租方请于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承租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规定金额交易保证金(以银行到账为准)。逾期未提出承租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未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承租。若承租成功,保证金转为首期租金及交易费用;若承租未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
2.租赁期间,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垃圾清运、物业管理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
3.租赁期内,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时,装修方案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装修不得改动或者破坏房屋结构。如有损坏或擅自改动,承租人应立即负责恢复原状,如给出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工作及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修部分不负有修缮义务。
4.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就乙方房屋装修或设施改善增设部分,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1)无偿收归甲方所有。(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3)无偿收归甲方,并向乙方收取恢复原状所需合理费用。
5.租赁期内租赁房屋的日常维护、房屋及附属设备维修、消防及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有义务配合街道、社区进行社会综治、市容管理、文明创建等方面工作。
6.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所承租房屋及其附属物。
7.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房租。因法律、法规或政策、城市建设等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自行终止,承租方应无条件及时返还租赁房屋,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除经核准的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装修所获得的拆迁补偿由承租人享有,其余均归出租方所有,承租人不得提出其他任何补偿要求。
8.租赁期满,如出租人房屋不再出租,出租人在租赁期满之日30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之日起5日内将承租房屋交还给出租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9.租赁期满,如出租人房屋继续对外租赁,承租人未参加竞租或参加竞租但最终未能中标,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之日(如中标结果确认之日合同已期满,将在中标结果确认之日)起5日内将承租房屋交还给出租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10.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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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公开招租资产清单仅供参考,资产数量、状况等以现场实际状况为准,标的资料图录、幻灯投影、图片、视频、新闻媒介等仅作参考,所作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租赁标的的任何担保。
2、意向承租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租赁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承租申请并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状况及出租条件,自愿接受租赁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租赁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交易条件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即视为违约。
3、非因出租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出租方有权将本次租赁资产再行挂牌租赁,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出租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出租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出租方损失的,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1)未能按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2)未按时支付应付租金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单方撤回租赁申请的;(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之一后,单方撤回租赁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的;(5)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承租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7)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
4、承租方支付完费用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人完成交接,出租人应当积极配合交接工作。
5、承租方承租资产禁止生产违法产品和非法经营活动。
6、意向承租方报名时需交纳足额保证金。如竞买成功,可将保证金抵作转让标的成交价款;如竞买未成功,则无息全额返还保证金。
7、本次为1754套住宅用房整体打包出租,部门房屋存在租赁情况,不涉及优先承租权,请各意向承租方知悉。
8、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等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
9、未尽事宜以评估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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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朱先生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 |
15136195723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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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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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