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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辆待报废18米LNG机动车(不含动力电池)[转让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27 00:0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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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测平台

179辆待报废18米LNG机动车(不含动力电池)交易机构: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标的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HA2023DF100328监测编号GR2023HA1000117
标的名称179辆待报废18米LNG机动车(不含动力电池) 转让底价(万元) 964.810000
挂牌日期2023-10-27挂牌截止日期2023-11-09
资产概述
179辆待报废18米LNG机动车(不含动力电池)
标的资产信息
机动车基本信息
标的状态报废
机动车品牌详见清单原车牌号码 
车架号 登记日期
购置日期颜色 
使用年限数量 
行驶公里数 年检至
权证 
其他说明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挂牌开始日期2023-10-27
挂牌公告期10个工作日
是否自动延牌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是(放弃或不涉及)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东赵站点:惠济区中国石油文化北路加油站郑州第78加油站院内/停放车辆:7台;杨金路站点:金水区杨金路(杨金路东三环公交站)/停放车辆:8台;康桥公交站点: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B35路45路Y20路B201路康桥山海云图公交站/停放车辆:46台;黑庄公交站:金水区中州大道(大桥石化郑州中澳加油站)/停放车辆:5台;香草路公交站: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富田新天地南50米(富田太阳城南)/停放车辆:17台;电厂路公交站: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电厂南路郑州公交(通和明镜台东北)/停放车辆:86台;岗王公交站: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308路岗王公交站/停放车辆:7台;金水路东四环公交站: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与东四环交叉口/停放车辆:2台;汉风路公交站:管城回族区东四环汉风路公交站东50米/停放车辆:1台。1.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资产再行挂牌,对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1)意向受让方提出交易申请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报价均低于挂牌价的(只要有意向受让方在拍卖会上出价达到或超过挂牌价,此条款不再有约束力);(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5)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及时付清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相关费用的;(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10)产权交易机构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交易违约的其他情况。 2.处置资产为废旧设备资产,转让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以下简称"36 号文")等有关税法规定为受让方开具税率13%的增值税发票。 3.本次处置资产涉及车辆的拆除、搬运,为安全生产考虑,受让方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踏勘现场,期间必须由转让方陪同。4.以上内容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请受让方严格遵守相关约定,如有违反将按照《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资产处置范围以提供的《资产清单》为基础,在规格、数量、品质、状况及存在或可能存在瑕疵均以实物踏勘为准,未列入《资产清单》的不在本次转让范围。标的资产严格以现场实物及其现状进行交易,转让方及交易机构不保证标的资产的规格、数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进行实地踏勘。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本项目公告、附件等全部备查文件内容,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并对标的资产实物现状完全认可,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未查阅相关资料、《资产清单》与实物现状不符、不了解标的资产处置范围、规格、数量、品质、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产权交易机构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同时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成交易总额5%的履约保证金,若在交易中出现围标、串标等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已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合同执行阶段的履约保证金。 3.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后,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受让方自凭证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标的资产现场与转让方进行标的资产移交。 4.受让方须自行负担车辆的拆除、搬运过程中现场协调、住宿、水电、拆除、处理、装卸、运输等一切费用,并负责办理交管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和承担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5.受让方须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等相关规定对报废车辆进行拆解或处理,不得再流入国内市场。6.受让方须自行办理车辆报废、回收、车辆户籍注销等手续,车辆回收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报废车辆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7.受让方须在我公司指定的公交场地进行验收和交接标的,不得在公交场站就地拆解标的,受让方须服从我公司安排并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将车辆拖运完毕,车辆交接后的运输、拆解等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车辆交接后的交通安全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负责。8.车辆的拆除、搬运工期:受让方必须满足政府相关部门对车辆的拆除、搬运的各项要求(如环保、安全施工等),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含节假日),按照拆除要求完成转让标的的拆除、搬运,并以书面形式报请转让方验收合格。 9.受让方自身或就此次项目与受让方合作的公司具备有效的相关资质许可证,受让成功后将施工所需相关资质报转让方备案,经转让方同意方可进场施工。 10.意向受让方请于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对应标的交易保证金。逾期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和购买。若受让成功,保证金转为交易费用、拍卖佣金和部分交易价款;若受让未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 11.受让方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过程中所产生的的一切问题由受让方承担,如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报废车辆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我方公司有权扣除交易总额5%的履约保证金。12.受让方须在车辆登记地所在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处置方案组织交易方式拍卖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法成立、合法存续、具备独立民事能力的法人。(二)意向受让方应具有省、直辖市级及以上相关管理部门颁发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或拆解资格证书、证明,并能够独立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三)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联合体受让。(四)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意向受让方应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书面《信用报告》)和失信行为(意向受让方应提交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书面查询报告),以前及目前未被公司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意向受让方应提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书面查询报告)的证明文件。(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收取方案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3500000元。
交纳时间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其它
转让方信息
转让方名称 郑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黄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赵军伟
注册资本(万元)150000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企业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暂无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410100170030114U
经营规模大型
内部决策情况其他 办公会会议纪要
经办人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联系人陈经理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15378779125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