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豫绿发(上海)实业有限公司61.6%股权转让[转让公告]
发布时间:2026-08-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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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豫绿发(上海)实业有限公司61.6%股权转让交易机构: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转让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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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项目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中豫绿发(上海)实业有限公司61.6%股权转让 | ||
|---|---|---|---|
| 项目编号 | HA2026CQ000127 | 监测编号 | G32026HA1000044 |
| 转让底价 | 6160 万元 | 债权金额(万元) |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6-08-13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09-10 |
| 项目概述 | |||
标的企业信息
| 企业名称 | 中豫绿发(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 ||
|---|---|---|---|
| 注册地(地址) | 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4楼A座 | 所在地区 | 上海市/上海城区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秦沛沛 | ||
| 成立时间 | 2019-04-10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000000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296MA46K2F18T | ||
| 经营范围 | 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国内贸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船舶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塑料制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结构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日用木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纸浆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供应链管理服务;环保咨询服务;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森林固碳服务;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节能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新兴能源技术研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装备销售;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技术研发;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贸易经纪;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职工人数(人) | 11人 | 金融分类 | |
| 股东数量(个) | 4 | 股份总数 | |
| 企业股权结构 | |||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 河南省豫资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61.6 | ||
| 开封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8.4 | ||
| 南方经贸(湖南)实业有限公司 | 14 | ||
| 驻马店市豫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6 |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 前一年度 | 2025 年 |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
| 10387.362772 万元 | 972.190836 万元 | 9415.171936 万元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639.328624 万元 | -399.145029 万元 | -461.374868 万元 | |
| 审计机构名称 |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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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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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 报表类型 | 年报 | ||
| 财务报表日期 |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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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
| 10317.768673 万元 | 973.450296 万元 | 9344.318377 万元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96.211253 万元 | -70.853559 万元 | -70.853559 万元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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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信息
| 评估机构名称 | 河南诚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6-07-17 | 评估基准日 | 2025-12-31 |
| 评估价格(万元) | 6086.49 | 评估总资产(万元) | 10556.44 |
| 评估总负债(万元) | 972.19 | 净资产(万元) | 9584.250000 |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名称 | 河南省豫资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0000947839737 | 所在地区 | 河南省/郑州市 |
| 是否国资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 注册地(地址) | 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27号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
| 注册资本(万元) | 700000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房辉 |
| 所属行业 | 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 金融分类 | |
| 内部决策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
| 转让方持有产(股)权比例 | 61.600000 %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61.600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 国资监管机构所属地区 | 河南省 | ||
| 上级批准单位 | 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批准日期 | 2026-07-23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豫资控股总经理办公会2026年20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
|---|---|---|---|---|
|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 采用的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 交易方式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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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否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是 | |
| 是否因产权转让导致 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 披露方式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
| 披露媒体 | ||||
| 保证金设定 | ||||
| 保证金金额 | 1848 万元 | |||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交易所初审后) |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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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款支付要求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价款支付要求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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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在挂牌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标的及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响应产权公告等内容,以现状受让本项目,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为由要求退回保证金和转让标的。 2.意向受让方应详细了解并认可标的企业签署的合同, 受让成功后继续履行合同及与转让标的有关的一切义务。 3.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全部转让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以银行转账形式一次性支付。受让方确定并签署交易协议、支付交易价款全额和交易服务费支付后, 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交割。如因受让方原因未能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能按时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则本次股权转让终止,其原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给转让方或产权交易机构所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意向受让方不得与他方联合受让转让标的,也不得采用匿名委托或信托方式参与受让。 5.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交纳1848万元交易保证金 (以银行到账为准)。逾期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 材料或未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和购买。若受让成功,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交易费用等; 若受让未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 6.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在交易合同中对工商变更、字号变更等安排作出相应约定。 7.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由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 8.本次转让涉及的职工安置,由承接后的受让方负责接受,不变更劳动关系,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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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作已完成尽职调查及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相关文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企业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按照现状予以受让,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放弃对转让方任何形式的追索,否则将视为违约。 2.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 (1)未能按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 (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 (5)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 (6)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7)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8)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2026年7月发生两起劳动仲裁,一是王菲仲裁要求标的企业赔付工资差额、绩效工资、赔偿金等共计449274.4元;二是李迪仲裁要求标的企业赔付经济补偿金、绩效工资等共计80843.6元。如生效裁决或判决需标的企业承担责任,由受让方按照受让后的持股比例承担对应责任及义务,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后续如因此出现的一切纠纷与转让方无关。 4.披露已执行终本涉诉案件两起:一是标的企业于2023年11月7日在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起诉南方经贸(湖南)实业有限公司等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2024年11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二审判决(2024)沪01民终14678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26日下达终本执行裁定书;二是标的企业于2024年6月11日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禾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2025年6月10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2024)沪0105民初17812号,2026年4月13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下达终本执行裁定书(2025)沪0105执5341号。 5.披露再审中的涉诉案件一起:2024年11月7日原告河南天中盈商贸有限公司诉标的企业等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2025年11月22日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2024)豫1702民初14184号,2026年4月7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二审判决(2026)豫17民终153号,判决标的企业对海南赤道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河南天中盈商贸有限公司返还10035011.6元预付款实际不能返还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扣除已支付预付1140639.8元。2026年5月标的企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该案件(2026)豫民申7864号于2026年7月16日进行再审询问。2026年8月标的企业已完成生效判决涉及数额3876866元的支付。如再审维持原裁判的结果,则受让方无需按照持股比例承担责任;如再审程序或后续受让方通过协商、沟通或司法程序,实现减轻标的企业的责任,即标的企业承担的责任少于合同纠纷案已作出的二审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则由受让方按照受让后的持股比例将减损金额退还至原股东河南省豫资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如再审加重标的企业的责任,则由受让方按照受让后的持股比例承担对应责任及义务,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后续如因此出现的一切纠纷与转让方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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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告及联系方式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秦女士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19937787709 |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项目附件
| 材料名称 |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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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