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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湖大厦301南商务楼使用权出租[转让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01 00:0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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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湖大厦301南商务楼使用权出租交易机构: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龙湖大厦301南商务楼使用权出租
项目编号 HA2026ZL000115 监测编号 GR2026HA1000612
出租底价 1.2 元/平方*天
挂牌开始日期 2026-06-01 挂牌截止日期 2026-06-08
项目概述
房屋坐落河南省自贸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9号3楼南,建筑面积950平方米,现在空置,土地性质出让,招租年限3年及以上,房屋简装、附属水电、中央空调。起租日于合同签署之日起,租金半年一付,每三年上调一次,上调幅度3%。履约押金5万元,房产使用用途要求商务、办公、酒店。
资产信息
项目视频
项目vr
详细说明 房屋坐落河南省自贸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9号3楼南,建筑面积950平方米,现在空置,土地性质出让,招租年限3年及以上,房屋简装、附属水电、中央空调。起租日于合同签署之日起,租金半年一付,每三年上调一次,上调幅度3%。履约押金10万元,房产使用用途要求商务、办公、酒店。
出租方信息
出租方名称 华润五丰肉类食品(河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000678074281G 所在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出租方类型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是否国资
注册地(地址) 经营规模 中型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注册资本(万元) 35000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肖乃淼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
采用的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交易方式说明

                             
意向方审核级别 需要会同转让方审核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不涉及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保证金设定
保证金金额 5 万元
保证金交纳时间 交易机构承租登记后交纳(交易所初审后)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保证金处置方式

                
价款支付要求
租金支付方式 按半年支付;
租金递增方式
每三年上调一次,上调幅度3%
承租方资格条件
1、意向承租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续存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承租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第一条 出租房屋情况
1.1房屋坐落于【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9号楼3层301南半部】
1.2租赁形式:部分出租,房屋建筑面积:【950】平方米;
1.3房屋租赁用途:【经营场所】。房屋规划用途为:商业。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租赁房屋作为【商业、办公、酒店】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如有)。
2.2在租赁期内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承租方未经政府相关部门许可或批准而营业所造成的后果皆由承租方承担,若因此造成出租方损失的,应赔偿出租方损失。承租方未获政府相关部门的许可或批准,并不影响出租方按租赁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及行使其他权利。
第三条 租赁期限及续租
3.1房屋租赁期限自不低于3年,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3.2租赁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的,出租方有权收回该房屋,承租方需继续承租的,则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6】个月,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续租请求,经出租方同意后续签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承诺,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3.3租赁期限届满后,出租方若继续出租该房屋,在租赁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在不影响承租方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出租方有权带领租赁房屋潜在的承租方察看、了解租赁房屋及其设施、设备,承租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 交付
4.1双方确认,承租方已对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房屋的现状充分了解。租赁合同生效后且承租方支付完毕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额履约保证金后的【2】个工作日内出租方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双方签署《交付确认书》后承租方方可进场装修。出租方有权对租赁房屋进行检查、维护,每次检查、维护前,出租方应提前2日通知承租方。
4.2《交付确认书》与《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经双方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租赁合同附件一及附件二作为租赁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 装修
5.1双方签署《交付确认书》完成交付后,承租方可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2装修期以签署合同为准,自交付之日起算。装修期内,出租方不计租,但承租方仍应支付装修期内租赁房屋发生的物业管理费、公用事业费(即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有线电视等)及配套设施使用费等各项费用。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提前解除,且承租方实际使用租赁房屋(包含装修期)未超过6个月的,承租方应向出租方补缴装修期期间的租金,租金按第一租赁年度的租金标准计算。
5.3如租赁房屋的装修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应当予以报批报建或办理相关手续的,承租方应当向有关部门报批报建及办理相关手续,如承租方未进行前述申报或办理手续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因此给出租方造成任何损失的,承租方还应当赔偿给出租方造成的所有损失。装修过程中,承租方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如承租方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给承租方、出租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5.4 承租方应按装修工程进度及出租方要求,按时、按量向出租方提供水电及装修相关图纸,并按出租方要求及报批报建审核意见对图纸进行调整修改。出租方的审核不减免承租方责任,出租方也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需将装修方案提交出租方并获取出租方书面同意方可开始进行相关装修工作。
5.5 承租方逾期提供图纸或图纸内容未按出租方要求及报批报建审核意见调整修改而导致承租方未按计划对外营业的,不影响租金起算和缴纳,且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对水电及装修施工图纸进行确认后,原则上不再变更。
5.6承租方装修方案不得涉及可能破坏租赁房屋结构或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承租方施工不得因任何理由损坏出租方的公共设施、设备及租赁房屋结构、外墙部分,承租方对房屋内的公共事业管线进行变动的,应征得出租方及相应管理部门的批准(如需)并承担相应费用。违反前述约定的,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相应损失。
5.7承租方在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时不得影响其他单位的正常经营,如因此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
5.8除因出租方原因外,如装修结束后承租方未能如期开业,承租方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租金。租赁期满或租赁期提前终止后,房屋室内的装修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随意拆除。
第六条 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6.1 以"先交租金后使用"为原则,租金支付方式:承租方以6个月为周期向出租方支付租金,承租方应于每周期到期前【10】日内向出租方支付下一周期内的租金。 
6.2承租方应在协议生效后的【5】日内支付第一周期【 年 月】起至【   年月】期间租金,计人民币【  】元。
6.3承租方应将租赁合同项下租金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到出租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上。款项到账后,视为承租方完成付款。出租方在收到租金7日内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第七条 租赁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7.1承租方需在交付租赁房屋前向出租方缴纳房屋租赁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50000】元整,即人民币【五万万】元整。出租方收到承租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后向承租方开具保证金收据。
7.2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或因违反租赁合同约定需支付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的,出租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拖欠的租金、其他未付费用、违约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并保留继续索赔的权利。保证金被扣除后不足10万元时,承租方应在【5】天内补足。租赁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的,承租方已缴纳的房屋租赁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协议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如有)无息归还承租方。承租方向出租方申请退还保证金时,应一并交还保证金收据原件,如承租方丢失保证金收据的,出租方有权拒绝承租方退还保证金的请求。
第八条  公共事业费及物业管理费的承担及缴纳
8.1自交付之日起,承租方应自行承担和支付租赁房屋发生的物业管理费及公用事业费,公用事业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如承租方未及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公用事业费,一切损失及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因承租方未及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公用事业费对出租方造成损失的,出租方可向承租方进行追偿。公用事业费标准按租赁房屋所在地区公用事业统一收费标准确定和调整。
8.2租赁房屋交付后,甲乙双方将配合办理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有线电视等的独立计费计量表(若能)。
8.3若前述涉及的公共事业费用计量表可办理过户手续,则前述公用事业费及能源损耗费的支付时间、方式均按租赁房屋所在地区的公共事业部门的规定执行;若前述涉及的公共事业费用计量表部分或全部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则由出租方或租赁房屋所在地物业管理公司代为收取公共事业部门的相关费用,承租方应以实际发生金额(包括公共损耗)为准,在次月的【10】日前将上月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给出租方。
8.4双方因签订和履行租赁合同而应缴纳的税费,根据中国和租赁房屋所在地的相关规定各自缴纳和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出租方的责任与义务
9.1租赁期限内,出租方应保证承租方有权按租赁合同约定使用租赁房屋,不得妨碍承租方在合法范围内合理行使承租权。
9.2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办理营业执照、消防许可及其他相关证照及许可需要出租方协助配合的,出租方同意及时给予协助和配合。为免疑问,出租方的义务仅仅是应承租方要求协助提供由出租方保管的文件资料。出租方不承诺或保证承租方能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许可或批准。
9.3租赁期限内,承租方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维修和保养工作。但承租方发现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结构性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在接到承租方通知后的3日内与承租方协商确定维修方案。若承租方未及时通知出租方的,所发生的扩大损失及任何第三人因此而受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同时,前述损坏如是因承租方(含承租方雇员、合作伙伴以及顾客等)原因所造成的,则由承租方自行及时修复并承担费用。
9.4发生紧急状态事件时,承租方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出租方有权自行决定中断对租赁房屋的水、电、燃气等能源供应或停止空调、电梯等设施设备的运行,而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9.5承租方因经营需要可以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但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出租方应及时协助承租方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
第十条 承租方的责任与义务
10.1 承租方应全力协助出租方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如有),并按规定及时缴纳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
10.2 承租方负责办理租赁房屋经营所需的或可能发生的所有申请报批手续,并应在取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验收合格证书(包括但不限于二次装修消防验收合格证书、环保批文及营业执照等)后方可正式投入商业使用。办理上述证照及许可批文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因承租方未办理或/和未获批准而产生的所有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负责赔偿。承租方未及时办理或/和未获政府相关部门的许可和批准,不影响租赁合同的履行,出租方有权依照租赁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和行使其他权利。
10.3 承租方自行负责租赁房屋的经营,并承担相应风险及相关责任;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10.4 承租方在租赁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时,应遵守中国有关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化、治安管理在内的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负责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安全和保卫工作,如承租方违反前述规定,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10.5 承租方保证按照约定的租赁用途,在其合法经营范围内,按照使用规范,正常合理地使用租赁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并按照约定完成应由其负责的物业服务事项,不放置任何超过或可能超过建筑物设计荷载范围的物品,不得影响、妨碍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正常维护、维修、保养,不得损坏租赁房屋结构及附属设备设施。
10.6 承租方根据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租赁用途      ,并承担其作为经营场所应负的法律义务与责任,对于顾客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纠纷出租方不承担责任,如果因此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还应当赔偿出租方的损失。
10.7 租赁房屋内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房屋内的所有供电、供水和排水系统、消防系统、空调、电梯、门窗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和管理及更新、更换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费用。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所有因租赁房屋或租赁房屋内的设备设施造成任何第三人或/和承租方或/和承租方雇员受到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由承租方承担所有责任。
10.8承租方对租赁房屋内的财产、物品负有保管责任。
10.9承租方应按照租赁合同规定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10.10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方应及时配合出租方办理涉及公共事业收费的计量表的更名手续(如有)。
10.11因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导致出租方或第三人的全部损失,均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10.12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应持续具有与出租方订立租赁合同的适格主体资格,若承租方丧失主体资格的(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期限届满未获得续期等),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承租方应承担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责任
11.1承租方确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其对于租赁房屋消防系统的现状已经充分了解,并承诺对租赁房屋的消防系统进行整改、建设。在装修期内,承租方对承租范围内的物业和消防系统根据其经营项目需要进行整改、建设,所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整改、建设完成后承租方应按政府管理部门要求进行报审,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后方可投入经营使用。倘若承租方未按要求整改、建设或取得消防许可而导致安全事故或政府部门责令停业等情况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对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的,承租方负责赔偿。
11.2承租方不得堵占消防通道,并应在租赁房屋内配齐消防器具,承担租赁房屋内各类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义务,不得污损、遮挡、毁坏消防设施。如租赁房屋内消防设施有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11.3承租方应制定火灾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组织其员工消防培训,确保具备突发事件紧急疏散和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11.4如租赁房屋存在消防隐患,承租方应立即自行主动整改,予以消除。承租方拒绝、拖延整改或整改未能消除消防隐患的,出租方有权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停水停电等措施),且不构成违约或侵权,承租方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由自己承担。
第十二条 租赁房屋的转租
12.1 承租期内,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亦不得以合作等形式进行变相转租。若未经出租方同意转租给出租方造成任何损失,承租方应负责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等)。
第十三条 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
13.1甲、乙双方同意在协议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租赁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上述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上述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三)上述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出租方已告知承租方上述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13.2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随时采取有效措施(如停水停电锁门等)、解除协议,收回租赁物并没收租赁履约保证金及按第十四条约定向承租方追究违约责任:
(1)利用租赁物进行黄赌毒、存放危险物品等违法活动的;
(2)故意毁坏租赁物及配套设施,且不进行维修的;
(3)擅自乱搭建、改变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的;
(4)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转租给他人的;
(5)因违法活动被有关部门查处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
(6)将租赁物向他人作抵押、担保的;
(7)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且拖欠第六条项下的费用,或不承担楼宇的管理义务和责任;
(8)承租方有其他严重损害建筑物正常使用或减损建筑物价值的行为的。
如以上行为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负责赔偿,出租方追偿损失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变现费等)由承租方承担。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 租赁期内,非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承租方中途擅自退租的,出租方可没收承租方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足抵付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还应负责赔偿。
14.2承租方逾期缴纳租金、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费用,未达到合同解除条件或者虽达到合同解除条件但出租方未解除合同的,每逾期一日,承租方应当按照日租金金额的【两倍】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不足抵付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还应负责赔偿。
14.3 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改造、装饰装修或安装对房屋结构产生影响的设施设备的,应当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因此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造成租赁房屋主体损坏的,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按月租金两倍支付违约金且出租方不予退还租赁履约保证金,上述款项不足抵付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仍应负责赔偿。若因承租方的前述行为给出租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14.4 承租方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应按月租金两倍的标准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且出租方不予退回租赁履约保证金。
14.5 合同期内,如政府或公用事业部门行为造成租赁房屋周边道路开挖、建设或公用事业供应受到影响,不属于出租方违约,出租方无需承担责任。
14.6 甲乙双方特别明确,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均为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后确定,公平合理,不存在违约金畸高问题。
第十五条 租赁房屋的交还
15.1交还期限及状态:
15.1.1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承租方均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下称"交还期")将租赁房屋交还出租方,并自行承担费用拆除、搬离承租方购置的所有设施、设备(包括所有租赁房屋内承租方安装的设施、设备等,但不可搬离、拆除或搬离、拆除可能会损坏房屋的物品除外,且该等物品视为自合同终止后归出租方所有),保持租赁房屋干净、整洁,并将租赁房屋恢复到房屋交付确认之日的状态(以附件一《交付确认书》正常使用及时间因素造成的合理损耗及出租方同意拆除的除外)后交还出租方,交付前的租金承租方仍应承担。同时,出租方亦有权选择按租赁期限届满时的现状要求承租方交还租赁房屋,租赁房屋中属于承租方所有的动产及装修中能搬动的附着物由承租方自行处置或搬离。
15.1.2交还时双方对租赁房屋及出租方交付承租方使用的主体设施、设备进行验收,如有任何损坏,承租方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如有任何遗失或者造成的损坏无法修复时,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相应损失。
15.1.3如果出租方将公用事业用户缴费单位登记或变更为承租方,则承租方应在交还期限内将公用事业用户手续变更为出租方或出租方指定的第三方,并由承租方承担相应费用。
15.2 如果承租方未能在交还期内交还租赁房屋的,出租方有权采取对租赁房屋进行断水、断电等措施直至承租方退场,租赁房屋内遗留的所有物品视为承租方自动放弃所有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理,因此产生的费用及损毁、灭失的风险由承租方承担,履约保证金不再返还。
15.3 交还期占用费:
15.3.1因租赁期限届满、出租方违约或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提前终止,出租方在交还期限内不收取占用费;因承租方违约导致合同提前终止,在交还期内,承租方应按合同终止时的日租金标准及实际占用天数的乘积向出租方支付占用费。
15.3.2无论因何种原因引起的合同终止,如在交还期届满后承租方仍未交还租赁房屋的,承租方应按照合同终止时租金的两倍标准及实际占用天数向出租方支付占用费,从交还期限届满次日起付至实际交还之日止。
15.3.3任何情况下,承租方在交还期限内均不得在租赁房屋内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否则承租方应立即按照相当于合同终止时两倍日租金的标准,从开始经营活动当日起,每天向出租方支付占用费。
15.4 承租方应在交还期内付清应付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
15.5承租方应在交还期内将承租方及转租承租人的工商注册地址从租赁房屋迁出,完成相应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6.1 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一方或双方无法履行出租合同,根据不可抗力影响的程度,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相应责任。
16.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下称"受影响方")应在其知悉不可抗力事件时及其可能影响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不能因不可抗力而免除受影响方有关责任。
16.3 如受影响方在持续的30日内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出租合同项下的绝大部分义务,并且该不能履行状态一直持续到30日后,另一方可以在上述30日之后的任何时间书面通知受影响方,解除出租合同。如不可抗力发生在延迟履行期,违约方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
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租赁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合同的签署及生效
18.1出租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出租合同壹式贰份,出租方持壹份,承租方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对出租合同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各方加盖公章或签字后成为出租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出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其他
19.1不得视为放弃
合同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或部分行使出租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得被视为其对于出租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未要求另一方履行义务,或延迟要求另一方履行义务,或要求另一方履行部分义务不得被视为对对方履行其他义务的放弃。
19.2租赁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或者/和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出租合同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出租方应向承租方返还履约保证金及其他预收款项(如有)。
19.3合同租赁期内,出租方房屋产权出让或公司资产内部划转,受让方或新的房屋产权所有方需按照本协议约定继续履约直至合同期满。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挂牌公告及联系方式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次日起 5 个工作日 是否自动延牌
延牌规则 征集到少于等于0个意向受让方后延牌。 最多延牌次数: 2次 , 延牌周期:5 个工作日。
交易机构联系人 出租方:刘先生,机构联系人:兰先生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13703716110,18003817996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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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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