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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煤建工集团特殊凿井工程有限公司35.7%股权[转让公告]
发布时间:2024-10-08 00:0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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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煤建工集团特殊凿井工程有限公司35.7%股权交易机构: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平煤建工集团特殊凿井工程有限公司35.7%股权
项目编号 HA2024CQ000036 监测编号 G32024HA1000063
转让底价 3923 万元 债权金额(万元)
挂牌开始日期 2024-10-08 挂牌截止日期 2024-12-02
项目概述
标的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 平煤建工集团特殊凿井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正商经开广场1栋1单元505、506室 所在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仝洪昌
成立时间 2010-10-13 注册资本(万元) 10000.000000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经营规模 小型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建筑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0563720204Q
经营范围 矿山竖井钻井法施工,矿山及其他地下工程冻结法施工(凭有效资质证经营);技术咨询及设备租赁;机电设备安装;机械设备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工业自动化设计;工业产品造型设计、销售。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内部决策情况 股东会决议
职工人数(人) 56人 金融分类
股东数量(个) 7 股份总数
企业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5.7
铭容(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 30
李 兴 15.3
范德贵 10
高思伟 6
杨海坤 2
王君辉 1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前一年度 2023 年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14838.710000 万元 5702.260000 万元 9136.450000 万元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950.790000 万元 -613.640000 万元 -624.120000 万元
审计机构名称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
备注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类型 年报
财务报表日期
2024-07-31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14492.720000 万元 6569.730000 万元 7922.990000 万元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225.010000 万元 -786.120000 万元 -786.120000 万元
备注

        
评估信息
评估机构名称 河南兴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24-09-06 评估基准日 2024-10-31
评估价格(万元) 3922.56606 评估总资产(万元) 16621.8
评估总负债(万元) 5634.22 净资产(万元) 10987.580000
转让方信息
转让方名称 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0006831742526 所在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是否国资 是否联合转让
注册地(地址) 平顶山市矿工中路21号院 经营规模 大型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注册资本(万元) 1943209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李毛
所属行业 采矿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金融分类
内部决策情况 董事会决议
转让方持有产(股)权比例 35.700000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35.700000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监管机构所属地区
上级批准单位 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董事会决议
批准日期 2023-11-10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2023年第五十七次董事长办公会议纪要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
采用的交易方式
拍卖
交易方式说明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是否因产权转让导致
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披露方式 省级以上经济金融或综合报刊,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披露媒体
保证金设定
保证金金额 500 万元
保证金交纳时间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交易所初审后)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保证金处置方式

                
价款支付要求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法成立、合法存续、具备独立民事能力的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 
2.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接受并执行本转让方案。
2.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交纳500万元交易保证金(以银行到账为准)。如受让成功,可将保证金抵作转让标的的转让价款及交易费用,超出转让价款及交易费用的保证金则无息全额返还;如受让未成功,则无息全额返还保证金;如因意向受让方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或因意向受让方原因未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未能按时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则其原交纳的保证金转为对转让方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3.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4.本次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应自行承担后续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包括政府关系协调、工农关系协调等一切相关问题。
5.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确定为受让方;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的方式确定受让方。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本次交易不允许联合受让体参与受让。
2.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3.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过户日的损益事宜安排,如标的企业盈利,收益归转让方所有;如标的企业亏损,亏损由受让方承担。
4.标的企业其他现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5.由于受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
(1)未能按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
(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
(5)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
(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6.标的股权变更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及相关手续费,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由受让方及转让方各自承担。

挂牌公告及联系方式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是否自动延牌
延牌规则 征集到少于等于0个意向受让方后延牌。 最多延牌次数: 4次 , 延牌周期:5 个工作日。
延牌情况 目前已延牌4个周期,已延长20个工作日
交易机构联系人 秦女士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 19937787709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项目附件
材料名称 下载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