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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邮件处理中心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公示
发布时间:2026-07-27 00:0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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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邮件处理中心施工总承包

 

 

 

 

 

 

 

 

 

 

 

 

 

     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期:二零二六年七月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二卷

第六章    

第三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四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商丘邮件处理中心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商丘邮件处理中心已由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以2504-411451-04-01-822457号文批准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统一代码为2504-411451-04-01-822457,招标人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在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交易平台网址为http://hnsggzyjy.henan.gov.cn/。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商丘邮件处理中心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编号:豫工程20260188001)

2.2 建设地点: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东至创意路、南至汇聚五路、西至商鼎路、北至汇聚六路

2.3 建设规模:项目占地面积75092.068平方米,工程包括生产主楼1、生产辅助楼及汽车坡道,总建筑面积30515.82平方米,生产主楼1建筑面积26301.19平方米,生产辅助楼建筑面积3149.76平方米,汽车坡道1064.87平方米

2.4 最高投标限价:施工109270921.76元。

2.5 计划工期:40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中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开工日期为准。

2.6 招标范围:主要包括新建生产主楼、生产辅助楼、汽车坡道及室外工程等,具体以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2.7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达到合格工程

2.8 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选取1名中标人。

2.9 执行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策: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要求:

3.1.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单位。

3.1.2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豫建行规〔2024〕7号文件规定,企业因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被全国和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标注为资质异常的,不能使用标注异常资质承揽本工程。(提供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资质查询截图。投标人如在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无本企业信息,投标人可提供显示“暂无数据”的查询结果,视为“未被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标注为资质异常”)

3.2项目经理要求:

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具有在投标单位注册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安B类),且在投标截止日前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须提供无在建承诺书),拟派项目经理须为投标单位正式职工,以其与投标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投标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或养老保险)证明为准。

3.3业绩要求:

3.3.1投标人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前,承接过合同金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类似项目业绩(日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3.2项目经理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前,承接过合同金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类似项目业绩(日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4财务要求:

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2022-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如投标单位为新成立企业,提供自注册年度后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新成立的企业须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5信誉要求: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拟派项目经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3.5.1被列入全国或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且在管理期限内的(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

3.5.2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在管理期限内的;

3.5.3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且在管理期限内的;

3.5.4投标所用资质项在全国或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资质状况被标注资质异常状态的(投标人);

投标人需提供上述途径查询结果截图,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查询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投标截止时间前,查询结果需显示时间若存在一个及以上记录的,其投标资格应予以否决。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查询复核并留档,以查询复核结果为准,查询信息的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

3.6执行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策资格要求:   

3.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和违法分包(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3.8其他要求:

3.8.1投标人须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投标资格被暂停、取消状态(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3.8.2对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投标人)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渠道: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http://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企业】,投标时提供招标公告发布后的查询网页截图

3.8.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提供招标公告发布后投标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信息、股东或投资人信息的网页查询截图或生成的信用报告)。

3.8.4被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或河南省分公司列入全品类或项目所属品类投标人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投标人,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自动丧失中标(成交)资格及签约资格(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3.8.5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注:(1)招标人应对该项目中标候选人的资格、业绩等信息进行审查,发现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标准、存在虚假或不实材料的,招标人将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并将违法违规情况移交至行政监督部门。(2)合同签订前,招标人有权对该项目中标人的资格、人员信息等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或不实信息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人资格,并重新组织定标或重新招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的投标人,请于2026      0000分至2026      2359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凭企业CA锁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如投多个标段,应分别获取所投各标段的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获取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印刷、邮寄费(如有):0元。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6      0900分。

5.2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3逾期或未按照指定方式递交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5.4 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省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远程开标大厅的网址(http://hnsggzyjy.henan.gov.cn/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

5.5不见面服务的具体事宜请参阅“公共服务—办事指南—新交易平台使用手册(培训资料)”。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7.其他补充事宜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招标过程中如有异议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8.联系方式

l 招标人(异议受理单位):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址: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富商大道1号

  人:老师、董老师

   话:0370-36900830370-3690027

电子邮件:282694366@qq.com1628969343@qq.com

l 招标代理机构: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晋金鑫

项目组其他成员:毛二辉、高宁

   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鑫苑路阳光大厦9楼

  人:毛二辉、晋金鑫、高宁

   话:18300691161、18224509899

电子邮件:18300691161@139.com

l 监督单位(投诉受理单位):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址:商丘市宋城东路崇文苑东100米路北(原周柳杭村委会)

   话:0370-3125696

电子邮件:/

202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1.1.2

招标人

  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址: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富商大道1号

人:洪老师、董老师

   话:0370-3690083、0370-3690027

1.1.3

招标代理机构

  称: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鑫苑路阳光大厦9楼

项目负责人:晋金鑫

项目组其他成员:毛二辉、高宁

  人:毛二辉、晋金鑫、高宁

联系方式:18300691161、18224509899、13526630671

1.1.4

招标项目名称

商丘邮件处理中心施工总承包

1.1.5

项目建设地点

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东至创意路、南至汇聚五路、西至商鼎路、北至汇聚六路

1.1.6

项目建设规模

见招标公告建设规模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企业自筹、100%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见招标公告招标范围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40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    /    /  

计划竣工日期:  /    /    /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    /                    

有关工期的详细要求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3.3

质量要求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达到合格工程

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þ同招标公告

□同投标邀请书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þ同招标公告

□同投标邀请书  

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1.9.1

踏勘现场

þ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10

 

þ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1.11.1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的响应,即投标文件中的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不得出现或存在不利于招标人的偏差,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1.3

偏离

þ不允许

□允许,可偏离的项目和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允许偏离最高项数:      

偏离调整方法: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如有)、澄清(如有)、招标答疑纪要(如有)、补遗书(如有)、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时间:2026年          

形式:在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内提出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通过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发布

2.3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通过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发布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和投标人认为有利于其投标的其他资料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3.2.3

报价方式

投标总报价

3.2.4

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109270921.76

其中    /    单位工程(以单位工程为单位;单位工程过多可另附):

单位工程总价:109270921.76

分部分项工程费:89277163.3

措施项目费:2712175.91

其中:安全生产措施费:1122046.82元

其他项目费:8377042

其中:暂列金额:6950000元

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1427042元

增值税:8904540.55

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招标人招标控制价,否则其投标予以否决。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其他要求:

3.3.1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3.4.1

投标保证金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

þ要求,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电子投标保函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50万元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转账、保函或其他形式等。

1)转账形式: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要求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到达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保证金账户名: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户信息: (账号或虚拟账号)

保证金银行:

2)电子投标保函形式:

投标保证金采用保函形式递交的,投标人应将保函扫描件或电子保函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人直接在使用的电子招投标系统上点击开具保函项,按要求操作,在线确认企业信息并选择银行/担保机构,由银行/担保机构为投标人在线开具电子投标保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具成功的电子投标保函系统自动确认生效,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递交。(具体以“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推行电子投标保函的通知”要求为准)

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详见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规范退还投标保证金流程的通知》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2)其他情形:    /             

3.5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有,具体要求: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2022年至2024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20231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评审和比较方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3.7.3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

投标要求

证书证件: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应上传至河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与企业信息库一致。

1)所有要求投标人加盖公章的地方都应用投标人单位的CA 印章。

2)所有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地方都应用法定代表人的CA 印章。

3)授权人、造价人员或委托的造价中介机构等若未办理 CA 锁,则需上传手动签字的扫描件。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封面扫描件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及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且印章在有效期内。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需提供委托协议,工程量清单封面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咨询单位公章、由其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且印章在有效期内。工程量清单其他签字盖章不作强制性要求。

4.1.1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加密

4.2.1

投标截止时间

2026年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须通过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加密上传。

5.2(6)

信用信息查询

1.开标当天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查询本项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3.5信誉要求的内容。

2.开标当天在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采集投标人的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分值(如需)、企业项目经理实名制和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均考勤率信息,并保存查询记录(评标办法中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招标人代表 3 人,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 6 人,共 9 人组成;

经济技术专家确定方式:

从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6.3.2

评标人的数量

 3

□执行评定分离的,中标候选人数量:              

7.1.1

中标

公示媒介:《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公示期限: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7.4.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7.6.1

履约证金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500万元

履约保证金的期限:合同签订时间起至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退还履约保证金

8.1

重新招标

3)□评定分离项目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其他项目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否决全部投标的;

10

需要内容

10.1

词语定义

10.1.1

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业绩指标是指:公共建筑或工业建筑等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业绩

10.2

项目参与各方信息

代建单位:     /         

设计单位: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造价咨询单位:元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         

其他单位:     /         

10.3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是,具体要求:                         

10.4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5

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

政策措施

1)智能建造

无要求  

□有要求

智能建造的要求:

   关于智能建造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2)绿色建筑

□无要求

有要求

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基本级 一星级

                  □二星级 □三星级

绿色建材要求:        /       

关于绿色建筑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3)装配式建筑要求

□装配式比例:        

关于装配式建筑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4)支持创新要求

□创新要求:        

关于支持创新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5)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政策

□具体要求:         

6)需要落实的其他招标投标政策

□具体要求:         

10.6

远程异地评标

□否

是,具体要求: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0.7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0.8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

□不涉及

涉及,本次招标项目危大工程清单详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0.9

招标代理费

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人中标人

具体金额或计算标准:收费标准参照《河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豫招协(2023)2号标准下浮20%,即按照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招标采购代理合同》中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10.10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投标人进行理解。

10.11

监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12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3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3.1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如有)

招标人参考《河南省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现场从业人员管理标准》DBJ41/T141-2024明确相关要求。

要求: / 

10.13.2

工程预付款

□有,支付方式:

支付比例:

10.13.3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

按工程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本工程基础工程施工完成后,支付本次已完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0%;生产主楼一层结构施工完成80%后,支付本次已完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0%,生产主楼一层结构施工全部完成后,支付本次已完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0%,生产主楼结构封顶,支付本次已完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0%;生产主楼完工,支付本次已完合格工程量价款的 80%;生产辅助楼完工后,支付支付本次已完合格工程量价款的 80%;室外工程完成80%,支付本次已完合格工程量价款的 80%;室外工程全部完成后,支付本次已完合格工程量价款的 80%;合同约定内容全部完工后,支付本次已完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0%,属于变更部分的价款付至变更造价的50%;工程验收合格并经发包人有权审计部门审计后30日内付至审定结算价的97%;结算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届满后30日内一次付清(利息为零)

□其他方式:

10.13.4

1.本项目通过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实施电子招投标,投标人必须通过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具体操作流程登录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及下载专区栏目查看。投标人因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系统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时间与交易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371-61335566

2.因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在开标前具有保密性,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须自行查看项目进展、变更通知、澄清及回复,因投标人未及时查看而造成的后果自负。

3.投标人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左侧栏目中“投标函”为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默认设置,为保证系统运行正常,该“投标函”需填写相关内容并电子签章;电子交易系统格式化投标函为系统自动唱标使用,“工期(交货期/服务期限/设计周期)”需按数字格式填写,结合本次招标情况,该项内容按400日历天填写。投标文件其他涉及填报工期期限的,应满足本须知前附表1.3.2之规定。

4.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远程开标大厅网址为https://hnsggzyjy.henan.gov.cn/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投标人无需到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无需到达现场提交原件资料。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

5.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如涉及营业执照、资质、业绩、获奖、人员、财务、社保、纳税、各类证书等内容,必须在市场主体信息库中已登记的信息中选取。投标人应及时对市场主体信息库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更新。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以主体库中抓取的信息为准,未按要求将不予认可。

6.不见面服务的具体事宜请查阅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专区的新交易平台使用手册(培训资料),由于投标人未按其要求参与投标而产生的风险(包括废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招标文件格式所要求包含的全部资料应全部制作在投标文件内,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有格式如实填写(不涉及的内容除外),不应存在漏项或缺项,否则将存在投标文件被拒绝的风险。

8.投标人编辑电子投标文件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用法人CA密钥或授权代表CA密钥和企业CA密钥进行签章制作。如签字的,签字后的扫描图片替换到相应格式中。最后一步生成电子投标文件(*.hntf格式和*.nhntf格式)时,只能用本单位的企业CA密钥。

10.12.5

当投标人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生产措施费)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70%时,评标委员会可以对其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可根据分析情况和评标需要向投标人提出询问。如果存在低于成本价的情形,可能导致投标否决。

10.12.6

特别提示:

1.采购供应商参加邮政企业组织的采购活动或正在履行邮政企业采购协议,如发生《采购供应商黑名单处置措施表》中的相关负面行为,将根据不同负面行为对采购供应商进行相应程度的处罚。

2.采购供应商的工作人员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在参加邮政企业采购活动或履行采购协议

过程中所发生的行为,均视为采购供应商的行为。

注:1.《采购供应商黑名单处置措施表》详见“附件:采购供应商黑名单处置措施表”

采购供应商是指有意向或正在参加邮政企业组织的采购活动,或正在履行邮政企业采购协议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供应商评估评价协议

鉴于双方于            日签署了《                协议/合同》(下称原合同),甲方有权依约对供应商完成服务项目的情况考核评价,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监督、评估和考核。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供应商后评估

甲方不定期开展供应商后评估工作。根据评级结果,若评级为A、B级的供应商,根据供应商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的后评估结果评分,当项目再次采购时,可对于被评为A、B级的供应商适当加分。采用邀请招标、邀请竞争性谈判、邀请竞争性磋商、邀请询价等采购方式时,优先邀请A级、B级供应商。被评为A级的供应商,优先邀请参与业务和产品技术规范的交流研讨。

若评级为C级的供应商,由使用单位向其发出整改要求,并给予其两个月的整改时限,供应商应根据评分结果研究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由评分单位监督供应商整改落实情况。整改后,重新评估达不到B级及以上的,应解除项目合同,并对其在河南邮政采取对应品目1年采购准入限制。

对于在采购周期内后评估评级为D的供应商,应解除项目合同,并对其在河南邮政采取对应品目2年采购准入限制。

    二、黑名单管理

在招标、采购及合同履约过程中,乙方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及甲方相关规定,根据采购供应商行为对河南邮政发展建设、生产经营和企业形象等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和经济损失不同,对应纳入采购供应商黑名单的负面行为认定分为一般负面行为、严重负面行为和重大负面行为。根据不同负面行为对采购供应商进行相应程度的处罚,具体的处罚措施详见附表。

附表:采购供应商黑名单处置措施表

                                           

甲方: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  乙方:

                              

 

附件:采购供应商黑名单处置措施表

附表

 

 

采购供应商黑名单处置措施表

 

序号

行为分级

行为分类

处置措施

 

1

一般负面

行为

故意修改采购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被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比选小组认定投标无效或废标的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一般负面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1-2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一级集采项目出现此类行为,或年度内在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一般负面行为,在各单位采取1-2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2

不按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后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拒不执行合同,对邮政企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一般负面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1-2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年度内发生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一般负面行为,在各单位采取1-2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3

未经同意自行将合同标的转包、主要部分分包,违反合同约定或相关行业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一般负面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1-2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年度内发生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一般负面行为,在各单位采取1-2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4

没有按照承诺使用承诺品牌、承诺参数的元器件或原材料被追究责任,且对邮政企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一般负面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1-2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年度内发生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一般负面行为,在各单位采取1-2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5

其他经认定为一般负面行为的

参照上述措施执行

 

6

严重负面

行为

参加采购活动期间,供应商弄虚作假而被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比选小组认定投标无效或废标或被各级巡视、巡察、审计部门及业务检查认定存在采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他人名义参加采购活动,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资质或业绩证明材料,提供虚假信用状况,或发生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谋取中标、成交的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一级集采项目出现此类行为,或年度内在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各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7

 

采用串通等不正当手段而被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比选小组认定投标无效或废标或被各级巡视、巡察、审计部门及业务检查认定存在采用串通等不正当手段的。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互相串通或者与采购人及采购相关方串通的,互相协商报价等实质性内容,约定中选人,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或者中选,协同投标,为谋取中标中选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联合行动,非法获知标底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信息,或与检测机构串通伪造检测结果的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一级集采项目出现此类行为,或年度内在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各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8

中标(成交)候选人公示后或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采购合同或选择性签订采购合同,或不按采购文件及应答文件承诺签订合同的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一级集采项目出现此类行为,或年度内发生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各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9

合同履约中,产品质量或服务标准不符合采购技术规范“*”指标要求且拒不整改或对邮政企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年度内在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各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10

拒绝邮政内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一级集采项目出现此类行为,或年度内在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此类行为,在各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11

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处理违约或纠纷并给邮政企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年度内在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各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12

经安全事故责任报告判定供应商为主责以上,由其产品及服务质量问题,造成年度累计达到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

 

在各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13

其他经认定为严重负面行为的

参照上述措施执行

 

14

重大负面

行为

被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认定向采购人、采购评审委员会、采购代理人、检测机构等中国邮政采购相关方及相关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在各单位3-5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5-10年全国范围全品目准入限制

 

15

被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认定在履约过程中向相关邮政企业或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在各单位3-5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5-10年全国范围全品目准入限制

 

16

由于供应商违约导致严重损害客户利益,引发大规模客户强烈投诉,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在属地内引发大规模客户投诉并造成社会影响的,在各单位3-5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在多地引发大规模客户投诉并造成社会影响的,5年至永久全国范围全品目准入限制

 

17

经安全事故责任报告判定供应商为主责以上,由其产品及服务质量问题,造成年度累计达到3人(含)以上死亡,或者10人(含)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

 

全国范围全品目永久准入限制

 

18

签订虚假合同、虚开票据、提供虚假凭证等行为配合套取资金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套取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在各单位3-5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套取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5-10年全国范围全品目准入限制

 

19

其他经认定为重大负面行为的

参照上述措施执行

 

说明:对应单位是指:集团公司总部、寄递事业部或省分公司 (一级集采项目根据结果使用范围扩展控股子公司总部、控股子公司省分公司、直属单位)
     各单位是指:集团公司总部、寄递事业部和省分公司;(一级集采项目根据结果使用范围扩展控股子公司、直属单位)
     全范围是指:集团公司总部、寄递事业部、省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直属各单位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施工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4)组成联合体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适用于执行中小企业政策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项目

4)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评审的优惠政策(适用于执行中小企业政策,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项目

若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若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适用于执行中小企业政策项目)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7)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设计或造价咨询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造价咨询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0)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造价或咨询服务的;

(11)被依法暂停或取消项目所在区域或行业投标资格的;

(1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

(14)投标人或拟派项目经理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且在管理期限内的;

(15)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6)被市场监管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在管理期限内的;

(17)被发现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中被限制或者禁止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严重失信主体且在管理期限内的;

(18)投标人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的;

(19)被发现有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且在处罚期内的;

(20)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被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且在处罚期内的;

(2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1 偏离

1.11.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投标人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损益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或附注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满足本章第1.4.1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满足本章第1.4.1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1.4.1项规定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复印件或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未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4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加密、标记和递交。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章第4.2.1规定标时),通标投标交公开开定代应当加。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继续进行;

4)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项目经理、工期及其他内容;

5)开标结束,生成开标记录;

6)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查询相关信息。

5.3 开标异议

投标应当标人作记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对该项目有监督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招标项目代理机构的在职人员作为评标专家的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4 评标报告审查

招标人在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进行审查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7.1.1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人对评标结果有异应当在中标候选人间提出。招标人将 3 日内前,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本项目不涉及)

7.4.1 按照规定权的中标

7.4.2 招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中标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1)定标委员会的组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定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定标因素及具体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5 中标通知

在本3.3款的投标有面形通知时将中投标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7.6.1项证金其投金不予退的损额的过部

7.7 签订合同

7.7.1 应当在中日起30日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同。标人无正当理由签合,在签订合同时招标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要求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有权取消其中标格,投标保证金不退还;超过中标予以偿。

7.7.2 发书后招标中标附加条人退标人赔偿失。

7.7.3 标的体各签订招标连带责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处理;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9.5.1项规定的期限内。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参考格式)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一)唱标记录

序号

投标人

密封情况

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价(元)

质量目标

工期

备注

签名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如果有)

 

(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本通知所附质疑问卷中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时前密封递交至(详细地址)  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附件:质疑问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经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代表签字或招标人加盖单位章)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经理: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方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

评审

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7.3项投标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资格

评审

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证书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

项目经理(建造师)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且投标截止当日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

人员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要求的人员社保为本单位缴纳(已退休的人员除外)。社保在单位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缴纳的视同本单位缴纳。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投标文件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一致(离职、死亡的除外)或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同意更换的

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

财务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

信誉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偏差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

不存在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的情形

不存在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情形

不存在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单位负责人的情形

不存在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

不存在投标人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或承担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业务的单位的情形

不存在投标人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情形

不存在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不存在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的情形

不存在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取消项目所在区域或行业投标资格的情形

不存在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情形

不存在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情形

不存在投标人或拟派项目经理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且在管理期限内的情形

不存在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问题的情形(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不存在投标人被市场监管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在管理期限内的情形

不存在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中被限制或者禁止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严重失信主体且在管理期限内的情形

不存在投标人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的情形

不存在被发现有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且在处罚期内的情形

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被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且在处罚期内的

不存在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

备注:招标文件中所要求证件、证明等,投标文件中应附相应资料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由于模糊不清导致评委无法辨别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1.3

响应性

评审

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3.1项规定

投标总价

等于各单项工程报价之和,或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修正不影响评标的

单项工程费

等于各单位工程报价之和,或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修正不影响评标的

单位工程费

等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增值税之和,或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修正不影响评标的

分部分项工程费及单价措施费总价

等于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含单价措施项目)费之和,或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修正不影响评标的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编码

与招标文件发布的清单一致

þ要求

□不要求

注:1.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此项可不做要求。

2.已标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应由承包人负责。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名称

与招标文件发布的清单一致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特征

与招标文件发布的清单一致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计量单位

与招标文件发布的清单一致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工程量

与招标文件发布的清单一致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综合单价

等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及利润之和,或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修正不影响评标的

材料单价

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材料表填报

安全生产措施费

符合河南省相关规定要求

其他项目费

等于各组成部分之和(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计日工费+总承包服务费),或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修正不影响评标的

暂列金额

招标文件发布的金额一致

暂估价

招标文件发布的金额一致(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计日工

与招标文件发布的数量一致

总承包服务费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增值税

符合河南省相关规定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的雷同性分析

评标系统提示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者文件创建标识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者文件创建标识码、造价软件锁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软件加密锁使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不相同或不一致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3.2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4.1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11.1 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技术标是否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标准要求

不存在技术标违反国家强制标准要求

异常低价

不存在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不存在提交的相关材料无法证明投标人可以按照其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

投标总报价

低于(含等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不存在投标人在本次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承诺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相关承诺要求。

备注:1.招标文件中所要求证件、证明等,投标文件中应附相应资料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由于模糊不清导致评委无法辨别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不在上述范围内且不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内容,一般不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或理由。

3.评标委员会成员已获知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情况,与所有投标人无利害关系。在评标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工作纪律与保密规定,认真负责地做好评标工作。对投标人是否存在围标串标认真核查,对投标人投标文件存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四十条所列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的,及时依法进行处理,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技术标:20分

商务标:50分

综合标:30分(企业信用、拟派项目经理信用,对应项分值暂按满分计入)。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投标报价在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时,均不含:安全生产措施费、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和增值税。

1.投标报价基准价计算方法:详见附件。

2.措施费(不包含安全生产措施费)、分部分项清单单价、材料费基准价计算方法均采用如下方法:详见附件。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2.2.4

(1)

技术标

(总分20分)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主要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2

施工方案(含工程特点、施工重点与难点及绿色施工)总体安排合理,合理运用先进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对施工难点有科学合理的建议。

(0-2)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1.5

组织机构形式合理,有完善的指挥系统、质量监控系统、联络协调系统,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施工措施符合国家及我省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满足通用规范、项目规范及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质量保证措施内容完整、经济安全、合理先进、切实可行。

(0-1.5)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1.5

1.施工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目标具体,全员安全责任制明确,现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人员配备满足国家规定要求。(0-0.5)

2.安全技术方案根据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制定措施科学合理、可行。(0-0.5)

3.现场重大危险源辨识全面,有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并明确有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0-0.5)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

1

创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目标明确,有针对项目实际情况,科学可行的创建计划和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的创建保证措施和安全生产措施费投入使用计划,现场施工区、生活区、办公区等设置科学规范,符合有关文明施工、健康卫生的规定。有防治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方案,措施符合河南省《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DBJ41/174 )的规定。(0-1)

工期保证措施

1

工期承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工期保证措施合理且有针对性,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0-1)

拟投入资源配备计划措施

1.5

1.机械: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采用先进机械设备且配置合理,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进度需要;PC构件运输、安装设备满足施工要求;(0-0.5)

2.劳动力: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合理、准确;(0-0.5)

3.主要物资计划:主要物资(含PC构件的供应需求)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合理、准确。(0-0.5)

施工进度表与网络计划图

1

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合理、可行,满足招标文件对工期的要求。(0-1)

施工总平面图布置

1

总体布置有针对性、合理,能满足施工需要,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材料堆放有序。(0-1)

建造方式的创新应用实施方案

4

1.智能建造、2.节能减排、3.绿色施工、4.装配式建筑等建造方式的创新应用实施方案符合工程情况,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经济适用性;每一项(0-1)。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BIM等的程度

3.5

采用1.新工艺、2.新技术、3.新设备(含工器具、智能设备等)、4.新材料等满足实现设计要求,符合施工需要和相应技术标准等规定,经济适用;每一项(0-0.5)。

应用BIM技术优化施工工序、资源配置及数字化管理,措施得当,有效提高施工效率。(0-1.5)

施工现场实施信息化监控和数据处理

1

施工现场实施信息化监控和数据处理系统布置合理,满足管理需要。(0-1)

风险管理措施

1

风险防控管理措施齐全,风险预控符合规范要求,风险控制要点定位准确,各阶段风险控制及应急措施得力。(0-1)

1.各档次的标准设定如下:

优:内容完整且详实,方案科学、合理、安全,考虑周全,措施到位,针对性强,完全能够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计分范围为分值范围的80%-100%

良:内容完整,方案基本科学、合理、安全,考虑基本周全,措施基本到位,针对性较强,可以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但有个别细节需要进一步完善或提高。计分范围为分值范围的60%-80%

一般:内容基本完整,方案在科学、合理、安全性方面一般,考虑尚欠周全,措施不够到位,针对性不强,虽然能够基本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但有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甚至重新考虑。计分范围为分值范围的40%-60%

差:内容不完整,方案在科学、合理、安全性方面差,考虑非常不周,措施基本不到位,没有针对性,不能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要。计分范围为分值范围的20%-40%

2.各分项内容如缺项,相应项目得分为0。

2.2.4

(2)

商务标

(总分50分)

1)投标报价

(满分30分)

①基准价的计算方法见附件。

②投标人的投标价与基准价相等的得满分(30分);

投标价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按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

0.5分的比例从满分( 30 分)中进行扣分,扣完为止;

投标价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按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

1分的比例从满分( 30 分)中进行扣分,扣完为止。

注:不足1%的按比例扣分。

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

(满分10分)

þ采用

□不采用

①基准价的计算方法见附件。

②各项清单偏差率在95%(不含95%)~ 103%(含103%)范围内的,该项计分系数为1;清单偏差率在93%(含93%)~95%(含95%)范围内的,该项计分系数为0.5;超出该范围的,不得分。

③汇总所有分部分项清单的得分。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此项可不做要求。分值调整至其他商务标评审因素。已标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应由承包人负责。

3)材料单价(满分5分)

①基准价的计算方法见附件。

②各项材料偏差率在95%95%)~ 103%(含103%)范围内的,该项计分系数为1;清单偏差率在93%(含93%)~95%(含95%)范围内的,该项计分系数为0.5;超出该范围的,不得分。

③汇总所有材料的得分。

注:招标文件应提供工程量清单材料表,投标人应按要求填报。投标人漏报材料单价的,该投标人漏报项不参与材料单基准价计算。

4)措施项目(不含安全生产措施费)(满分5分)

①基准价的计算方法见附件。

②投标人的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生产措施费)报价与基准价相等的得基础分(3分);

低于基准价的,按每低于基准价1%0.2分的比例从基础分(3分)的基础上加分,最多加2分

高于基准价的,按每高于基准价1%0.2分的比例从基础分(3分)的基础上进行扣分,扣完为止。

注:不足1%的按比例扣分。

2.2.4

(3)

综合标

(总分30分)

项目

评审标准

评审计分

业绩

投标人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前,承接过合同金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类似公共建筑或工业建筑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业绩,得1分。

注:

1.资格条件业绩与评分项业绩不重复计算;

2.日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0≤得分≤1

服务承诺及方案

如遇扬尘治理等政策原因导致停工等,提出科学合理先进的解决方案,保障施工进度的连续性不受影响;在对政府相关部门、邻里关系以及安全事故及纠纷方面的协调、处理措施的承诺及方案全面性、可行性0-1)

0≤得分≤1

企业既往项目

人员在岗情况

企业项目经理实名 制平均考勤率

平均考勤率≥80%

4分

80%>平均考勤率≥30%

8分×(平均考勤率-30%)

平均考勤率<30%

0分

企业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均考勤率

平均考勤率≥80%

4分

80%>平均考勤率≥30%

8分×(平均考勤率-30%)

平均考勤率<30%

0分

企业信用

□不采用

□采用

方法一:有效投标人的市场企业信用评价分值为Lnn为从1到n的自然数,示例:L1L2……Ln),其中最高值为LMAX,投标人的企业信用得分Li=15×Ln/LMAX

15

□不采用

þ采用

方法二:某有效投标人市场企业信用评价分为Lnn为从1到n的自然数,示例:L1L2……Ln), 投标人的企业信用得分Li=6+(Ln-80)/10

□不采用

□采用

方法三:某有效投标人市场企业信用评价分为Lnn为从1到n的自然数,示例:L1L2……Ln), 所有有效投标人Ln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值L0,投标人市场企业信用评价分偏差率为

Lm=100×Ln/L0

Lm≥150%,Li15分

120%≤Lm150%,Li12分

90%≤Lm120%,Li9分

60%≤Lm90%,Li6分

Lm60%,Li3分

拟派项目经理

信用

有效投标人的拟派项目经理市场个人信用评价分值为Wnn为从1到n的自然数,示例W1W2……Wn),其中最高值为WMAX,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信用得分:Wi=5×Wn/WMAX

5

说明: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年7月16日发布的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河南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暂行)》的通知(豫建市〔2025〕137号)及公告“鉴于《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河南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暂行)》(豫建行规[2021)2号)已废止,在新的信用管理制度公布实施前,依法必须招投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施工招标时,企业信用、拟派项目经理信用分值,暂按满分计算。”


附件

(一)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有关定义:

有效投标报价

Xi i为1到N的整数值

有效投标报价的数量

N

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µ

求和

有效投标报价的标准差

σ

变异系数

Z

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标报价范围的最大值(上限)

MAX

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标报价范围的最小值(下限)

MIN

确定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标报价范围的调整系数

K

参与投标报价基准价计算去掉最高最低值的数量

M

投标报价基准价

J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的基准价

Jf

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基准价

Js

材料单价的基准价

Jc

2.投标报价基准价计算

有效投标报价数据(X1X2 X3 ……Xn),其平均值为µ

;其标准差为σ;标准差与平均数的比值为变异系数,记为Z,Z=(σ/µ)×100%;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标报价范围的最大值(上限)确定为:MAX=µ+3×K×σ,最小值(下限)为:MIN=µ-2×K×σ;在此范围内的有效投标报价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K值的取值为:

序号

Z范围

K值

序号

Z范围

K值

1

Z>10%

0.1

4

6%≥Z>4%

0.25

2

10%≥Z>8%

0.15

5

4%≥Z>2%

0.3

3

8%≥Z>6%

0.2

6

2%≥Z>0%

0.35

投标报价基准价计算规则见下表。

有效投标报价在MAX、MIN范围内(含MAX、MIN值)的个数

投标报价基准价J的计算方法

个数<3

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不受MAX、MIN范围的限制)的算术平均值

3≤个数≤6

MAX、MIN范围内的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个数>6

MAX、MIN范围内的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去掉M个最高报价和M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M为有效投标报价在MAX、MIN范围内的个数÷4后向下取整的整数值

上述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标报价为通过初步评审(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的投标报价,有效投标报价均不含安全生产措施费、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和增值税

3.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基准价、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生产措施费)基准价、材料单价基准价按下表计算方法计算

基准价分类

基准价计算方法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基准价Jf

Jf=有效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生产措施费)基准价Js

Js=有效投标报价中措施项目费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材料单价基准价Jc

Jc=有效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二)评审计分

1.有关定义:

商务标总得分

F

投标报价评审得分

FA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评审得分

FB

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生产措施费)评审得分

FC

材料单价评审得分

FD

偏差率

αFA

最低价偏差率

βFA

2.商务标得分等于下列4项得分之和。

序号

项目

分值

评审得分

1

投标报价评审

30

30≥FA≥0

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评审

10

10≥FB≥0

3

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生产措施费)评审

5

5≥FC≥0

4

材料单价评审

5

5≥FD≥0

合计

50

F=FA+FB+FC+FD

3.投标报价的评审,共计30分。

偏差率=(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基准价)/ 投标报价基准价;

计分规则见下表。

序号

偏差率

满足条件

计分FA

综合评估法

1

αFA=0

FA=满分

FA=30

2

αFA<0

偏差率αFA每减少1%时,在满分30分上减扣0.5分;以此类推,减扣至0为止。

FA=30-|αFA|×100×0.5

3

αFA>0

偏差率αFA每增加1%时,在满分30分上减扣1分;以此类推,减扣至0为止。

FA=30-|αFA|×100×1

注:表中的|αFA|为取绝对值函数。FA分值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4.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评审,共计10分。计分规则见下表。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

计分

P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项数总数,R为计分系数

综合评估法

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基准价95%-103%(不含95%和含103%)内的项数E

FB1=10×E×R1/P,其中计分系数R1=1

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基准价93%-95%(含93%和95%)内的项数H

FB2=10×H×R2/P,其中计分系数R2=0.5

低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基准价93%和高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基准价103%的项数

FB3=0

 

上述合计FB=FB1+FB2+FB3,FB的最高分为10分

 

注:FB分值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5.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生产措施费)的评审,共计5分。计分规则见下表。

偏差率αFC=(投标人措施项目费报价-措施项目费基准价)÷措施项目费基准价×100%

序号

偏差率αFC

满足条件

计分FC

综合评估法

1

αFC=O

FC=基础分

FC=3

2

αFC<0

偏差率αFC每减少1 %时,在基础分上加0.2分;以此类推,最高加至5分为止。

FC=3+|αFC|×100×0.2

3

αFC>0

偏差率αFC每增加1%时,在基础分上 减扣0.2分;以此类推,减扣至0为止。

FC=3-|αFC|×100×0.2

 

 

 

FC最高分为5分

注:表中的|αFC|用为取绝对值函数。FC分值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6.材料单价的评审,共计5分。计分规则见下表。

 

投标报价材料单价

计分FD

Pd为工程量清单材料表中的材料总数

综合评估法

在材料单价基准价95%-103%(不含95%和含103%)内的项数Md

FD1=5×Md×Rd1/Pd,其中计分系数Rd1=1

在材料单价基准价93%-95%(含93%和95%)内的项数Nd

FD2=5×Nd×Rd2/Pd,其中计分系数Rd2=0.5

低于材料单价基准价93%和高于材料单价基准价103%的项数

FD3=0

 

上述合计FD=FD1+FD2+FD3,FD最高分为5分

注:招标文件应提供工程量清单材料表。投标人漏报材料单价的,该投标人漏报项不参与材料单价基准价计算。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综合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综合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1.2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指投标文件没有出现对招标人不利的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的偏差。

3.1.3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标计算出得分A ;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标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综合标计算出得分C;

3.2.2 评分分值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三位。相同分值的可逐步向小数点后增加位数至不同为止。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在评标结束前,投标人未对评委的质疑进行书面澄清或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相关处理。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和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25年示范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与项目批复名称一致  

2.工程地点:  与施工地点一致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据实填写  

4.资金来源:  据实填写  

5.工程内容:  与招标文件描述内容一致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以及相关补充文件所对应的相关施工图纸内容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

   二、合同工期

1.计划开工日期:                    日。

2.计划竣工日期:                    日。

3.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与投标文件要求一致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含税价,大写)                               );

人民币(不含税价,大写)                             );

本合同适用税率为:______%,含税价 = 不含税价 ×(1 + 税率)。

其中:

1)安全生产措施费:

人民币(不含税价,大写)                         );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不含税价,大写)                         );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含税价,大写)                         );

4)暂列金额:

人民币(不含税价,大写)                         )。

2.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按工程实际填写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址: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话:                             话:                   

 真: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号: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生产措施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生产措施费

安全生产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生产措施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生产措施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施工场地、临时道路、供水、供电、生活用房、生产用房、办公用房及设施等临时性场所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依据设计图纸确定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与本合同工程项目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规范、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文件要求、图纸(含施工图纸会审纪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开工日期前14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4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全套施工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等与本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该文件使用前14天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一式陆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纸质文件伍份,电子文件壹份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经监理审核合格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发包人办公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承包人办公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方项目经理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监理人办公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项目总监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遵守现场管理规定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以施工现场封闭围挡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归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使用上述文件申报奖项或者公开推广宣传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除署名权以外,承包人对于上述文件享有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不得对第三方泄露关于本项目的资料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由承包方承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偏差在±3%之外的部分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名:                   

身份证号: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1、负责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工程管理,监督施工工序及验收;2、合同的履行,代表发包人处理与本工程建设相关的事宜,对施工组织设计、质量监督、隐蔽工程量签认、进出厂材料、设备检验和使用、工程变更、综合单价确认、工期顺延等事项的审核  

  发包人结合工程实际需要保留随时修改上述授权范围的权力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开工日期7天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施工用水、电由发包方指定接点,单独计量,由承包人自行接入至施工现场,费用自理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监理人的要求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5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4套,电子扫描文档1套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的分包工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已经包含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不含总承包服务费和配合费,其费用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5.2条执行)。临时道路、临时房屋等临时设施由承包人负责修建,并承担其费用;同时承包人须免费向发包人提供办公、生活用房  

  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如存在多个单位同时作业,承包人必须顾全大局,相互协作,密切配合,严格服从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协调指挥;承包人应处理好与相邻施工单位的施工接口关系,处理好与邻里及村民等的关系并承担发生的一切费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整改或另行指定其他单位来完成相关配合工作,其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且不需要承包人同意;承包人应始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保证正常的施工秩序,保证现场及第三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22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500元/天处罚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万元,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合同签订7日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每拒绝撤换1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1万元/次处罚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1000元/天处罚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根据项目情况勾选):

□ 本工程无专业分包,总承包服务费和配合费不予计取;

□ 本工程有专业分包,支付给总包单位的总承包服务费由发包人承担,其费用按单独发包专业工程含税工程造价的1.5%计价(不含工程设备)。服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范围):供水电接口、提供垂直运输、土建收口、施工脚手架(提供至工程整体竣工)、竣工资料汇总整理归档、施工现场管理、成品保护、平行交叉影响、铁件预埋、清运指点建筑垃圾堆放点的垃圾、编制总承包范围内的八套竣工图及CAD电子文件(须设计院签字、盖章确认,包含总承包范围和招标人指定专业承包范围在内的所有桥架管线综合布线图的绘制),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竣工验收资料整理等总包单位的配合管理责任及服务等。施工配合费由专业分包工程承包单位承担,施工配合费是指专业分包工程承包单位要求总承包单位为其提供脚手架、垂直运输和水电设施等所发生的费用。发生时当事方(总、分包单位)须事前自行约定,如总、分包单位未明确约定,结算审计时按专业分包工程审定造价的2.5%计价(不含工程设备),支付给总承包单位。

本工程属专业分包,支付给总包单位的总承包服务费由发包人承担,其费用按单独发包专业工程含税工程造价的1.5%计价(不含工程设备)。施工配合费由专业分包工程承包单位承担,施工配合费是指专业分包工程承包单位要求总承包单位为其提供脚手架、垂直运输和水电设施等所发生的费用。发生时当事方(总、分包单位)须事前自行约定,如总、分包单位未明确约定,结算审计时按专业分包工程审定造价的2.5%计价(不含工程设备),从专业分包工程审定结算价中扣除”。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执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名: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另行约定  

2)  另行约定  

3)  另行约定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发生。不能完成该安全监控目标(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标准),每发生一次人身伤亡事故,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款5-20万元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按安全文明相关要求施工  

6.1.6 关于安全生产措施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与工程进度款同步支付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工程特点、施工现场条件等情况另行约定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27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在两天以上的,从第三天起对承包人的赔偿办法:1、工资补偿,按现场实际停工人数25元/天计算;2、机械补偿按与当时的施工内容相符且不能移动的机械,按国家规定的停滞费计算;3、周转材料按与施工内容相符且不能移动的材料数量,按当地同期租赁费计算  

  以上内容的补偿以同期的现场签证内容为准并必须填报经核准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停工超过两天(48小时)仍未恢复施工的,每停工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还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连续停工20天,经发包人催告仍未复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清场、另行组织施工的费用及工程差价等)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双方另行约定  

2)  双方另行约定  

3)  双方另行约定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详见本专用条款12.1项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 种方式确定。

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不适用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投标期间项目所属地建设工程标准材料基准信息发布价为基准价格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增减工程量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对应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数量相比,增加或减少的幅度在15%以内(含15%)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增加或减少的幅度在15%以外的,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予以调整。因市场变化导致的主要材料(包括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碎石、预拌砂浆、砌体材料、中粗砂、电缆、金属管材等)价格变化在±5%(含±5%)之内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超过±5%以外的部分予以调整;其他材料和机械使用费按合同实施期规定调整;设备费价格按合同实施期规定调整;

  其他任何市场风险因素、社会因素均不予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签证、新增工程的项目,承包人应同意按下列方法计算工程费用:  

①工程变更、签证、新增工程引起的工程量的调整: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签证的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中相对应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②工程变更、签证、新增工程引起的价款调整:

工程变更、签证、新增工程时增减工程量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对应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数量相比,增加幅度在15%以外的,超出部分其单价调价系数为0.95;减少幅度在15%以外的,其单价调价系数为1.05。设计变更及签证项目,清单中没有相对应单价者,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以及施工同期配套文件,材料价格按设计变更及签证项目实施期所属地建设工程标准材料基准信息中的发布价格取定(无发布价参考市场价);按投标总报价与招标控制价的优惠比例同比例下浮【投标人优惠率=(1-(中标价-不可竞争费-暂列金额)/(招标人招标控制价-不可竞争费-暂列金额)*100%)】,确定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

③人工费的调整:按工程实施期当地发布的人工费文件要求调整。

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款调整: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石子、预拌料、砌体材料、中粗砂、线缆、金属管材等,当施工期间“项目所属地建设工程标准材料基准信息”的发布价与投标时“项目所属地建设工程标准材料基准信息”发布的材料价相比超出±5%时,超出部分据实调整。上述材料中“项目所属地建设工程标准材料基准信息”没有材料价格的,由发包人在施工前进行认质认价,如发包人无签字认定的材料,结算时不予调整。

5)发包人材料暂估单价调整:双方最终认定的价格与合同中暂估价的差价部分计入税前造价。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不适用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及其它现行造价文件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执行专用条款12.4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执行专用条款12.4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本工程基础工程施工完成后,支付本次已完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0%;生产主楼一层结构施工完成80%后,支付本次已完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0%,生产主楼一层结构施工全部完成后,支付本次已完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0%,生产主楼结构封顶,支付本次已完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0%;生产主楼完工,支付本次已完合格工程量价款的 80%;生产辅助楼完工后,支付支付本次已完合格工程量价款的 80%;室外工程完成80%,支付本次已完合格工程量价款的 80%;室外工程全部完成后,支付本次已完合格工程量价款的 80%;合同约定内容全部完工后,支付本次已完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0%,属于变更部分的价款付至变更造价的50%;工程验收合格并经发包人有权审计部门审计后30日内付至审定结算价的97%;结算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届满后30日内一次付清(利息为零)

承包人每次申请支付工程款前应向发包人提供付款申请(一式两份)及工程进度款预算书,经发包人对进度款预算审核后作为付款基数。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1)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付款次数或编号;截止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变更金额;索赔金额;本次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或)应抵扣的预付款;本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或)扣减的其他内容金额。

2)当工程进度款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80%时,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 %(最高97%,超过无效)。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支付。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交付相应的合法有效的发票。结算及付款须符合发包人财务和审计的相关规定,结算价款以审计部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审定结果为准。承包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报送结算资料,严禁虚报。经审计部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审核后,审减金额占报送金额比例(即审减率)在5%(含)以内部分的审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审减金额占报送金额比例(即审减率)在5%以上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审计费率按国家及工程所在省级单位规定标准执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本合同价款为含税价,合同纳税义务发生时若国家增值税税率发生调整,不含税价款不变,增值税和合同含税价款根据国家税率变动相应调整。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执行专用条款12.4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7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30天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30天内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五方验收、规划核实(如果有)、消防验收、人防验收(如果有)以及政府质量监管机构的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等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处理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14日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日内承包人应一次性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即:施工合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会审记录、隐蔽验收记录、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签证、投标文件及其软件电子文档、竣工图、竣工结算书及其软件电子文档等)。因承包人原因未按上述时间和内容报送竣工结算资料的,自工程竣工经初步验收合格后第29天起(含第29天),每延迟一天处罚承包人违约金100元。报送后发包人不再接受涉及本工程的任何资料。审计工作承包人应当给予配合。承包人未按上述时限提供资料、提供资料不合格或不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等以及工程未达到初验合格条件的,致使无法按时完成结算审计的,发包人不承担因未完成结算审计造成无法支付结算工程款的违约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合格的结算资料后120天内进行结算审计并出具审计初稿,承包人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如因结算资料不完整、不合格或承包人、发包人和审计三方产生争议,造成审计时间延长,则审计时限顺延),承包人如对审计初稿有异议,应在7个日历天内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视为认可审计结果。如发生审计争议,致使无法按时完成结算审计的,发包人不承担因未完成结算审计造成无法支付结算工程款和审计时限的违约责任  

结算审计时出现争议时,承包人不配合及时沟通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竣工图应按以下要求编制: ⑴竣工图应该使用新的施工蓝图。 ⑵凡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可在原施工图上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 ⑶凡一般性设计变更,且能在施工图上修改、补充的,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上注明修改内容和修改依据后,逐张加盖、签署“竣工图”章,并将设计变更通知单复制件附于竣工图后。⑷凡结构形式、工艺、平面布置、项目等有重大改变,或图幅修改超过35%,必须重新绘制竣工图。重绘图按原图编号,末尾加“竣”字,并在图标内注明“竣工阶段”,同时将设计变更通知单复制件附后。如未按以上规定出具竣工图时,发包人(含审计部门)有权拒绝接收,造成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陆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48小时以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9) 承包人与第三方发生债务纠纷,致使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被冻结或划拨的;

10)承包人占有、留置本合同项下工程、设备、材料等,未按照发包人要求向发包人进行移交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无条件返修至合格,若竣工验收时仍然达不到投标时承诺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应继续无条件返修至合格,并按不合格工程部分造价的10%支付违约金  

  工程如因承包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支付本工程总造价的3‰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直接在乙方应付款中扣除。逾期超过15日的,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终止和解除条款执行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停止付款,书面通知解除合同,通知自送达承包人或现场项目经理部后生效:(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重大事故,且无能力继续履约的;(2)承包人与第三方发生债务诉讼,致使法院或银行通过法律程序要冻结或划拨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的;(3)承包人挪用工程款,致使工程进度迟缓,大幅度延缓工期。承包人应承担应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7.5.2约定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发包人可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部分施工质量明显无法达到合格要求,经监理工程师要求整改却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5)承包人因欠缴税款致使工程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拒绝为其提供税务发票的;(6)本工程严禁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承包人必须以本企业建制的项目管理班子和施工力量为承建主体,否则,在履行施工合同阶段,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追究承包人相应的法律责任;(7)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其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分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否则,发包人除了有权解除合同外,承包人要向发包方支付其违法转包部分的工程款的10%的违约金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由承包人承担  

反商业贿赂条款。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主管部门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任何一方不得给予对方相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形式的贿赂。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得协助配合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和订单)、虚开发票或其他财务凭证以及其他任何方式从事虚增业务收入、虚列成本费用套取资金或类似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此类行为,甲方及甲方所属集团公司范围内所有企业(以下统称“邮政企业”)均有权:(1)无条件立即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包括合同项下订单),甲方对乙方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可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及其他邮政企业带来的全部损失;2)将乙方纳入甲方所属集团公司“黑名单”统一管理,视其不当行为对甲方及其他邮政企业权益的损害程度,在甲方所属集团公司范围内,对乙方采取规定地域、规定时限的,直至全面永久的业务合作禁入措施,不得参与甲方及甲方所属集团公司范围内所有企业的业务合作或经济业务往来。

如乙方被列入甲方或甲方所属集团公司或  河南  省邮政分公司黑名单,甲方有权直接书面通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并且免于向乙方承担任何违约和赔偿责任。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费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3、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4、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并支付,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按国家规定执行。5、由于负有本合同约定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本合同约定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债权转移给其他第三人。

21.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所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

21.3 承包人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给发包人造成不利影响的,承包人应双倍赔偿发包人的所有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1.4 生产、生活区若需要租地、搭建临时设施及生活区的配套由承包人承担,费用自理。

21.5 承包人现场施工管理的特别约定

21.5.1 承包人应对本工程施工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措施,还要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凡因违反安全措施而造成的罚款、人身伤亡事故或伤害他人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

21.5.2 承包人自行办理政府规定相关施工场地的交通、环卫和环保等手续,自行解决发生扰民、行政执法部门处罚事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如因承包人没有处理好上述事件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和影响,发包人有权视情况对承包人进行索赔。如因政府环保原因而影响工程施工的,只调整工期,不调整合同价款。

21.5.3 全部施工区、临设办公区、生活区承包人必须做好排污、排水措施,保持清洁,不得有积水,保证畅通。

21.5.4 各种施工标牌,五牌一图规格尺寸合符要求,承包人必须上墙且整齐美观,全场文明施工达到规范化。

21.5.5 安全文明施工必须按工程所属地有关规定执行,若被有关监督部门查到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未达标,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按每次2000元人民币进行罚款,罚款金额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21.5.6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周内,承包人的施工队伍和施工机具等应全部撤场,并保持场地整洁,完成建筑垃圾外运,生活区和施工区的硬化场地凿除外运,做好工程交付前的成品保护工作。

21.5.7 本工程竣工后严禁承包人“三拖”(拖竣工验收、拖竣工资料、拖工程移交)。否则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必须严格按要求整改,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从未付的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自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21.6 工程结算特别约定

21.6.1 根据审计署有关文件规定,本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权限归邮政企业审计部门。

21.6.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所示完整的表格是作为竣工结算审计不可缺少的重要资料。无论任何情况和阶段下,承包人均不得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的表格进行删减、修改或未按以上所述规范表格进行填报(含投标文件),造成无法结算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21.6.3 承包人须将清单范围外的新增项目(含工程量增减幅度超过15%以上的项目)于变更确定后3日内将承包人对该新增项目的期望值(含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和措施项目费分析表等)报监理工程师核定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如无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签字核准的项目,结算审计时均按发包人单方确定的综合单价结算,无法结算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1.6.4 由于承包人工作失误原因引起工程变更或漏项而增加的投资(含投标文件中漏计、少计的项目及其工程量),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发包人不予追加相关费用。

21.6.5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及材料暂估单价表详见附件。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合同价格(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质保金金额为工程结算价的3%,由发包人在工程结算时直接扣除。质量保证金返还约定办法:(1)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土建工程2年,安装工程2年,屋面防水工程5年;上述质保期限届满30日内。(2)质量保证金返还额度:土建工程部分为质量保证金总额的90%,安装工程部分为质量保证金总额的5%,屋面防水工程部分为质量保证金总额的5%。(3)质量保证金返还时只返还本金部分(利息为零)。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址: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话:                           话:                 

 真: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号: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能力

备注

 

 

 

 

 

 

 

 

 

 

 

 

 

 

 

 

 

 

 

 

 

 

 

 

 

 

 

 

 

 

 

 

 

 

 

 

 

 

 

 

 

 

 

 

 

 

 

 

 

 

 

 

 

 

 

 

 

 

 

 

 

 

 

 

 

 

 

 

 

 

 

 

 

 

 

 

 

 

 

 

 

 

 

 

 

 

 

 

 

 

 

 

 

 

 

 

 

 

 

 

 

 

 

 

 

 

 

 

 

 

 

 

 

 

 

 

 

 

 

 

 

 

 

 

 

 

 

 

 

 

 

 

 

 

 

 

 

 

 

 

 

 

 

 

 

 

 

 

 

 

 

 

 

 

 

 

 

 

 

 

 

 

 

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址:                                      

邮政编码:                                      

   话:                                      

   真:                                      

 

                                          


9 :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址:                       

邮政编码:                       

   话:                       

   真:                       

  

 

                                       


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址:                                        

邮政编码:                                        

   真:                                        

 

                                        


附件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专业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金额

 

 

 

 

 

 

 

 

 

 

 

 

 

 

 

 

 

 

 

 

 

 

 

 

 

 

 

 

 

 

 

 

 

 

 

 

 

 

 

 

 

 

 

 

 

 

 

 

 

 

 

 

 

 

 

 

 

 

 

 

 

 

 

 

 

 

 

 

 

 

 

 

 

 

 

 

 

 

 

 

 

 

 

 

 

 

 

 

 

 

 

 

 

 

 

 

 

 

 

 

 

 

 

 

小计:

 


附件  供应商评估评价协议

 

鉴于双方于            日签署了《                协议/合同》(下称原合同),甲方有权依约对供应商完成服务项目的情况考核评价,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监督、评估和考核。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供应商后评估

甲方不定期开展供应商后评估工作。根据评级结果,若评级为A、B级的供应商,根据供应商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的后评估结果评分,当项目再次采购时,可对于被评为A、B级的供应商适当加分。采用邀请招标、邀请竞争性谈判、邀请竞争性磋商、邀请询价等采购方式时,优先邀请A级、B级供应商。被评为A级的供应商,优先邀请参与业务和产品技术规范的交流研讨。

若评级为C级的供应商,由使用单位向其发出整改要求,并给予其两个月的整改时限,供应商应根据评分结果研究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由评分单位监督供应商整改落实情况。整改后,重新评估达不到B级及以上的,应解除项目合同,并对其在河南邮政采取对应品目1年采购准入限制。

对于在采购周期内后评估评级为D的供应商,应解除项目合同,并对其在河南邮政采取对应品目2年采购准入限制。           

    二、黑名单管理

在招标、采购及合同履约过程中,乙方发生违法、违纪、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及甲方相关规定,根据采购供应商行为对河南邮政发展建设、生产经营和企业形象等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和经济损失不同,对应纳入采购供应商黑名单的负面行为认定分为一般负面行为、严重负面行为和重大负面行为。根据不同负面行为对采购供应商进行相应程度的处置,具体的处置措施详见附表。

附表:采购供应商黑名单处置措施表

 

                                                      

甲方: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  乙方:

                              

 

 

 

 

 

 

 

 

 

 

附件

 

 

 

采购供应商黑名单处置措施表

序号

行为分级

行为分类

处置措施

1

一般负面

行为

故意修改采购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被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比选小组认定投标无效或废标的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一般负面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1-2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一级集采项目出现此类行为,或年度内在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一般负面行为,在各单位采取1-2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2

不按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后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拒不执行合同,对邮政企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一般负面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1-2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年度内发生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一般负面行为,在各单位采取1-2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3

未经同意自行将合同标的转包、主要部分分包,违反合同约定或相关行业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一般负面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1-2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年度内发生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一般负面行为,在各单位采取1-2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4

没有按照承诺使用承诺品牌、承诺参数的元器件或原材料被追究责任,且对邮政企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一般负面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1-2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年度内发生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一般负面行为,在各单位采取1-2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5

其他经认定为一般负面行为的

参照上述措施执行

6

严重负面

行为

参加采购活动期间,供应商弄虚作假而被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比选小组认定投标无效或废标或被各级巡视、巡察、审计部门及业务检查认定存在采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他人名义参加采购活动,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资质或业绩证明材料,提供虚假信用状况,或发生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谋取中标、成交的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一级集采项目出现此类行为,或年度内在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各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7

采用串通等不正当手段而被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比选小组认定投标无效或废标或被各级巡视、巡察、审计部门及业务检查认定存在采用串通等不正当手段的。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互相串通或者与采购人及采购相关方串通的,互相协商报价等实质性内容,约定中选人,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或者中选,协同投标,为谋取中标中选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联合行动,非法获知标底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信息,或与检测机构串通伪造检测结果的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一级集采项目出现此类行为,或年度内在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各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8

中标(成交)候选人公示后或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采购合同或选择性签订采购合同,或不按采购文件及应答文件承诺签订合同的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一级集采项目出现此类行为,或年度内发生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各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9

合同履约中,产品质量或服务标准不符合采购技术规范“*”指标要求且拒不整改或对邮政企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年度内在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各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10

拒绝邮政内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一级集采项目出现此类行为,或年度内在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此类行为,在各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11

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处理违约或纠纷并给邮政企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年度内在3家以下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对应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年度内在3家(含)以上单位发生严重负面行为,在各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12

经安全事故责任报告判定供应商为主责以上,由其产品及服务质量问题,造成年度累计达到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

 

在各单位采取2-3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13

其他经认定为严重负面行为的

参照上述措施执行

14

重大负面

行为

被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认定向采购人、采购评审委员会、采购代理人、检测机构等中国邮政采购相关方及相关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在各单位3-5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5-10年全国范围全品目准入限制

15

被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认定在履约过程中向相关邮政企业或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在各单位3-5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5-10年全国范围全品目准入限制

16

由于供应商违约导致严重损害客户利益,引发大规模客户强烈投诉,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在属地内引发大规模客户投诉并造成社会影响的,在各单位3-5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在多地引发大规模客户投诉并造成社会影响的,5年至永久全国范围全品目准入限制

17

经安全事故责任报告判定供应商为主责以上,由其产品及服务质量问题,造成年度累计达到3人(含)以上死亡,或者10人(含)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

 

全国范围全品目永久准入限制

18

签订虚假合同、虚开票据、提供虚假凭证等行为配合套取资金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套取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在各单位3-5年全品目准入限制

套取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5-10年全国范围全品目准入限制

19

其他经认定为重大负面行为的

参照上述措施执行

说明:对应单位是指:集团公司总部、寄递事业部或省分公司 (一级集采项目根据结果使用范围扩展控股子公司总部、控股子公司省分公司、直属单位)
     各单位是指:集团公司总部、寄递事业部和省分公司;(一级集采项目根据结果使用范围扩展控股子公司、直属单位)
     全范围是指:集团公司总部、寄递事业部、省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直属各单位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50854-2024)《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50856-2024)《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50857-2024)《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50860-2024)等国家计价计算标准(以下简称国家计价计算标准)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国家计价计算标准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项目,应在本章第1.4款约定;国家计价计算标准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第1.4款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 补充项目的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作内容说明如下:     /         

1.5 本条第1.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6 本条与下述第2条和第3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2. 投标报价说明

2.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自主报价,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国家计价计算标准和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

(2)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合同条款、招标图纸、技术标准规范等)及其补遗、答疑、异议澄清或修正;

(3) 国家及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计量与计价相关规定,以及根据工程需要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4) 与招标工程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5) 工程特点及交付标准、地勘水文资料、现场踏勘情况;

(6) 投标人的工程实施方案及投标工期;

(7) 投标人企业定额、工程造价数据、市场价格信息及价格变动预期、装备及管理水平、造价资讯等;

(8) 其他相关资料。

2.2 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              /                     

3. 其他说明

3.1 其他补充说明                      /                                 

 

 


 

 

 

 

 

第二卷

 


第六章    

1.图纸目录

序号

图名

图号

版本

出图日期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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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图纸

 

 

 

图纸详见附件。

 


 

 

 

 

 

 

 

第三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

1.工程概况

1.1 项目基本情况:

建筑面积:生产主楼1建筑面积26301.19平方米,生产辅助楼1(综合楼)建筑面积3149.76平方米,汽车坡道1064.87平方米

结构类型:生产主楼1:混凝土框架结构,生产辅助楼:混凝土框架结构,汽车坡道:混凝土框架结构。

层数:生产主楼1: 2层,生产辅助楼:4,汽车坡道:1层。

地理位置: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东至创意路、南至汇聚五路、西至商鼎路、北至汇聚六路。

1.2关键参数

抗震设防烈度、防火等级、绿色建筑星级等强制性指标具体内容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现场条件

2.1 三通一平概况

周边道路:建设场地东侧为创意路、南侧为汇聚五路、西侧为商鼎路、北侧为汇聚六路(规划道路)。

临时用水:建设场地南侧

临时用电:建设场地东侧

场地平整情况:场地整体地势平整,无现状建筑物、池塘水体、高压线、文物古迹等;场地整体地势平坦 

2.2 地质及水文资料

(1)勘察场区地形平坦,地貌单元单一,场地及临近地区无全新活动性断裂存在,无不良地质作用,也未发现影响场地稳定性的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该建筑场地是稳定的,适宜建筑。

(2)本场区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所属地震分组为第二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0g,地震作用设计特征周期为0.55s。场地土类型为中软土,建筑场地类别为III类,拟建场地属对建筑抗震一般地段。

(3)本场地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本场地各土层承载力特征值均不小于70kPa,可不考虑软土震陷及地震横向扩展对本场区拟建工程的影响。

(4)本场地实测稳定地下水位埋深3.7一4.4m,水位高程45.25一45.34m,地下水类型为第四系孔隙潜水。主要受大气降水补给,水位年变幅2.0~3.0m。近3~5年本场区附近最高地下水位高程47.5m,历史最高地下水位48.0m。其施工期和使用期抗浮设防水位高程建议值为48.0m。

(5)本场地环境类型为II类,其地下水及地基土对混凝土结构及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具微腐蚀性 

3.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3.1 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第二节 适用规范标准

1.标准依据

1.1施工图纸中所列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1.2其它与本工程有关的现行工程技术、质量评定标准、施工验收标准和规范。

说明:本节内容只需列出规范、标准、规程等的名称、编号等内容。本节由招标人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摘录。

2.实施的有关标准与法规

2.1招标文件中指定的标准或法规为工程实施中实际采用的标准和法规,承包人提出采用的其它标准及规范,如能保证其达到与本规范所规定的标准及规范相同的质量或更高的质量,经招标人事先审阅和书面批准方可采用;

2.2本技术标准与图纸中未提到的任何细节,或在涉及任何条款的细节说明中有明显的遗漏,都应被认为指的是采用令人满意的习惯作法;

2.3本工程实施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和工艺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符合施工图及引用的图集、标准的相关要求。

2.4本工程实施中所采用的规范和标准如出现标准不一致的情况,以标准高的为准;

2.5其它与本工程有关的现行工程技术、施工验收标准及规范;

2.6技术规范标准与新技术规范标准不一致时,以新技术规范标准为准。

第三节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特殊技术要求

1.1 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

                                 /                                

2.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2.1 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

                                 /                               

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3.1 本工程涉及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下

3.1.1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3、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4、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5、钢结构安装工程;6、含有有限空间作业的分部分项工程。

3.1.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1、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的高支模。2、无法按标准规范要求设置连墙件或立杆无法正常落地等特殊工况的异型脚手架工程。

4.招标投标政策/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4.1绿色建筑要求如下:本项目民用建筑执行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

4.2装配式比例要求如下:                  /           

4.3支持创新要求如下:                    /           

4.4其他要求如下:                        /           

5.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           

其它标准和要求

一、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商丘邮件处理中心工程

2. 项目地址: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东至创意路、南于汇聚五路、西至商鼎路、北至汇聚六路

3. 采购品种类别:工程施工:

4. 招标规模:项目占地面积75092.068m2,工程包括生产主楼、生产辅助楼及室外工程等,总建筑面积30515.82 m2。

5.招标范围:

主要包括新建生产主楼、生产辅助楼及室外工程等,具体以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6.工期及监理服务周期要求:

自招标人通知之日起400日历天。工期已包含而(汛)季、扬尘管控停工、节假日、农忙、各类重大活动停工(连续停工7天及以内)期问等不利因素的影响,且包含建设单位组织的停止点检查、交付前预验收及整改、工地开放日等活动的影响。

7.质量要求:

施工质量按国家最新相关技术要求和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及规程执行。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地方、行业现行相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确保施工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

二、技术标准和要求

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行业或企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本工程适用所有现行有效的相关国家、地方以及行业规范、规程和标准,上述规范、规程和标准均指明它们各自的最新版本。以上标准、规范及规程、图纸仅是本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最基本依据,并未包括实施中所涉及的所有标准、规范和规程。实施中所用的所有标准和技术规范均应为合同签订之为止的最新版本。

三、其他要求

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2.委托人其他要求

(1)接到发包人的指令要求及时进场并尽快完工,若遇扬尘治理等政策原因导致停工的应密切关注政策指令,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并制定赶工措施。

(2)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所有外围关系、安全事故及纠纷,并承担相关经济费用和法律责任。

(3)负责密切配合发包人,将本专业施工扰民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因施工扰民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按照政府规定做好水土保持相关工作,确保顺利通过水土保持验收。

(5)按照发包人要求在施工现场安装远程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发包人指定远程集中监控平台,满足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现场实施远程视频监控需求。

(7)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充分考虑采用符合国家最新标准的绿色环保节能建筑材料及设施设备。

3.相关要求

1.进场要求:项目中标后,甲方下达开工通知之日起,10日内必须进场施工,未按要求进场施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视为乙方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履约保证视为乙方违约金不再退还。

2.由于政府原因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等原因引起项目长久停工(含其它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承包人相关管理(技术)人员以及机械设备离场,发包人仅支付现场门岗看管人员费用,承包单位其它费用发包方一律不予支付。

3 施工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停工、撤场,每日赔偿甲方贰万元损失,并在工程款中扣除。


 

 

 

第四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封面格式: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情况)

二、授权委托书有委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四、投标保证金(如有)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标人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完成承包工程。

2. 括下列内

1附录

2证明或授书;

3议书(如有);

4如有);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

投标如存投标

3.件规定的投标件。

4.承诺

1书后,在限内

2向你方提

3求提交履金;

4限内完成务。

5的投容完不存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4.3项定的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邮政                          

项目联系人电话(手机号):                 

   箱:                           

                   


(二)投标函附录

项目名称

 

投标人

 

投标范围

完全响应“第一章 招标公告”招标范围

投标总报价(元)

大写:

小写:

其中

安全生产措施费(元)

大写:

小写:

暂列金额(元)

大写:

小写:

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元)

大写:

小写:

增值税(元)

大写:

小写:

投标报价(投标总报价扣除安全生产措施费、暂列金额与专业工程暂估价、增值税)(元)

大写:

小写:

措施项目费用(不含安全生产措施费)合计(元)

大写:

小写:

投标工期

40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中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开工日期为准

投标质量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达到合格工程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

缺陷责任期

 

技术标准和要求

满足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项目经理

姓名

 

级别

 

注册证号

 

备注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职务: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本项目不涉及。

 



四、投标保证金

按投标须知前附表3.4.1项规定提交。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此提供汇款凭证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还应附基本账户开户证明的复印件或扫描件。若采用电子投标保函方式:投标人直接在使用的电子招投标系统上点击开具保函项,按要求操作,在线确认企业信息并选择银行/担保机构,由银行/担保机构为投标人在线开具电子投标保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具成功的电子投标保函系统自动确认生效,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递交(附相关证明材料)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规定填写。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


六、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主要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4)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

5)工期保证措施;

6)拟投入资源配备计划措施

7)施工进度表与网络计划图

8)施工总平面图布置

9)建造方式的创新应用实施方案

10)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BIM等的程度

11)施工现场实施信息化监控和数据处理

12)风险管理措施

13)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与施工进度表和网络计划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

工部位

备注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已使用台

时数

用途

备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与施工进度表和网络计划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表和网络计划图,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途

积(平方米)

 

需用时间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1:项目经理简历表

项目经理须附满足第二章第1.4.1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经理的承诺书,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满足第二章第1.4.1项规定的证明材料。类似项目限于以项目经理身份参与的项目。

姓名

 

年龄

 

学历

 

职称

 

职务

 

拟在本工程任职

项目经理

建造师注册证书等级

      

建造师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工程概况说明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1-1:承诺书

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        (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10.13.1项规定的岗位人员及投标人拟派的其他岗位人员。应附注册资格证书(如有)、身份证、职称证(如有)、学历证(如有)、养老保险复印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主要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如有)。

岗位名称

 

   

 

   

 

   

 

毕业学校

 

学历和专业

 

毕业时间

 

拥有的执业资格

 

专业职称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工作年限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由

拟选分包人

备注

拟选分包人名称

注册地点

企业资质

有关业绩

 

 

1

 

 

 

 

 

2

 

 

 

 

 

3

 

 

 

 

 

 

 

1

 

 

 

 

 

2

 

 

 

 

 

3

 

 

 

 

 

 

 

1

 

 

 

 

 

2

 

 

 

 

 

3

 

 

 

 

 

 

 

1

 

 

 

 

 

2

 

 

 

 

 

3

 

 

 

 

 

备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九、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经营范围

 

备注

 

注:本表后应附营业执照、投标人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等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注:在此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损益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或附注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本表后附满足第二章第1.4.1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或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信息、股东[或投资人]信息)

 

 

(六)
资格审查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格式自拟。


十、其他资料

10.1投标人承诺书(格式承诺必须提供)

投标人承诺书

致: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我公司参与本次商丘邮件处理中心施工总承包投标活动,郑重承诺及声明如下:

一、投标文件真实、准确

我公司保证本次投标提供的所有资料与信息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如因提供虚假、失实的材料导致我公司投标无效或对招标活动造成损失,我公司愿意承担一切相关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不出让资质、不挂靠单位、不参与围标或串标活动

我公司以诚信为原则参与本次招投标活动,保证不出让资质给其他公司使用,不挂靠(借用)其他公司资质参与投标,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哄抬或恶意压低投标报价。

三、不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中标

我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廉政建设制度,保证不向招标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或招标代理机构行贿,不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正当竞争,不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中标。

四、按法律法规及投标文件承诺开展施工活动

我公司承诺,中标后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履约,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依法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发包劳务或使用自有劳务队伍,建立合法劳务关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给工人,不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全力以赴确保工程质量、工期,接受招标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严格落实保密措施

我公司保证严格落实保密规定及采取相关措施,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发布项目敏感信息,不私自使用与招标人或项目有关的敏感信息进行宣传、广告。

如我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一经查实,我公司无条件接受招标人相关惩罚措施和相关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罚,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招标人的所有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盖单位CA电子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CA电子签章):          

日期:               


10.2采购投标人承诺函(格式承诺必须提供)

采购投标人承诺函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我单位承诺:若我单位出现被采购人纳入黑名单的情形,采购人有权按照采购人及其上级单位有关黑名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负面行为的性质以及对邮政企业利益的损害程度等因素,在相应的期限、范围和品目,对我单位采取采购禁入措施(包含全面永久的禁入措施)。在采购人公布黑名单文件规定的地域和时间范围内,采购人有权取消我单位中标或成交资格,有权不与我单位签订合同(列入黑名单企业自动丧失中标/成交资格及签约资格);若合同已签订,有权与我单位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及相关单位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如我单位成为被采取永久禁入措施的黑名单供应商,采购人有权对我单位或我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所注册设立的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采取永久禁入措施。

我单位对此无异议,特此承诺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CA电子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CA电子签章):                        

日期:               


10.3承诺函(格式承诺必须提供)

 

承诺函

 

我公司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主管部门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为对方相关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之外的任何利益。在招投标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不签订虚假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和订单)、虚开发票或其他财务凭证、协助虚列成本费用套取资金、进行商业贿赂或类似违法违规不当行为。

如发现上述行为,邮政企业有权:(1)将我公司纳入邮政企业合作“黑名单”,视不当行为对邮政企业权益的损害程度,实施全面业务合作禁入措施,在一定年限内或者永久不得参与邮政企业及其各级机构的经济业务往来。(2)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包括合同项下订单),并要求赔偿给邮政企业造成的全部损失。邮政企业对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3)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承诺人:(盖单位CA电子章)

       


10.4承诺书(格式承诺必须提供)

 

项目名称:商丘邮件处理中心施工总承包

为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的规定,我公司承诺:

一、本公司与邮政无投资关系;

二、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未存在持股(限非上市公司)情形,未存在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本企业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

三、本公司非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特此承诺。

 

承诺人(盖单位CA电子章):                 承诺时间:              

 


10.5无违规违法声明(格式承诺必须提供)

无违规违法声明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我公司承诺参加采购活动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特此声明。

如果以上声明不真实,我方承担虚假响应的责任,中标无效,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罚。

 投标人全称(盖单位CA电子章):                      

   

 


10.6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函(投标人自行查询适用)(格式承诺必须提供)

 

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函(投标人自行查询适用)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本单位郑重承诺,我单位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2、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3、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我单位已就上述不良信用行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了查询。我单位承诺:合同签订前,若我单位具有不良信用记录情形,贵方可取消我单位中标资格或者不授予合同,所有责任由我单位自行承担。同时,我单位愿意无条件接受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

 

投标人全称(盖单位CA电子章):                      

                                                     

10.7业务合作对接承诺函

业务合作对接承诺函

 

积极与招标人开展相关业务合作洽谈(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业务、寄递业务、邮务业务等邮政集团所属业务),并提供专属联系人。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

 

投标人全称(盖单位CA电子章):                      

 


10.8承诺

承诺书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郑重承诺:

1.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所涉及的人员均身体健康,能够满足项目建设所需的健康条件。

2.我公司承诺在工程实施中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3.我公司承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招标人保留查询及考察的权利,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上报行政监督部门予以处理。

4.我公司和拟派项目经理未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且在管理期限内。

5.我公司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1.4.3”中任何一种情形。

6.我公司参与本次投标的投标价高于成本。

7.我公司未组成联合体投标,中标后不对项目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

8.我公司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投标资格被暂停、取消状态。

9.我公司配备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符合《河南省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现场从业人员管理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招标人发现我公司违背上述承诺,招标人有权取消我单位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拒签或提前终止合同,并向有关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作进一步处罚,同时我单位自愿接受招标人要求赔偿的相应损失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中标后,本承诺书和正式合同一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直对我们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盖单位CA电子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CA电子签章):          

日期:               

 


10.8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1